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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教育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发布时间:2022-06-14 19:48:02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报,辽宁省职业教育在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省教育厅自去年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后,今年再次获得督查激励,成为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唯一省直部门。

  

  

  近年来,辽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启动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工作以来,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职业教育开放办学,在全国率先制定1+X书证融通路径规则,率先开展高职星级专业评估,率先探索中国特色高层次学徒制,大力推进“数字职教”建设,推动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牵头组建东北三省一区“一带一路”职教联盟,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辽宁振兴发展能力。

  省教育厅将以国务院通报为激励,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的部署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新《职业教育法》,紧密对接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需求,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完善纵向贯通、横向融通体系建设;创新产教融合办学体制机制,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数字职教”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融合创新;推动职业教育开放办学,打造辽宁职业教育国际品牌,“争第一,创唯一”,全力以赴“拼、抢、争、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1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扩大内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99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激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好成绩。

  2022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实干担当,勇于改革创新,狠抓督查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河南省鹿邑县,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倾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大兴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上饶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巴南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五、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威海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绵阳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六、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地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自贡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对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成效显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地方,在运输机场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组织实施)

  

  七、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申报中国软件名城(园)、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八、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各安排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九、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重庆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开展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十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地方

  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激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二、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

  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激励资金,每个省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

  2022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十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运城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县,山东省烟台市,河南省濮阳市,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益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海南省澄迈县,四川省绵竹市,甘肃省玉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支持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优先支持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十五、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地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栾城区,江苏省靖江市、泗阳县,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鞍山市博望区,江西省瑞昌市、横峰县,山东省禹城市、高唐县,湖南省宜章县、江永县,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肇庆市鼎湖区,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2022年对上述地方给予每个市(州)2000亩、每个县(市、区)1000亩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方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通过定额补助予以倾斜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激励力度),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平谷区,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正定县,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金寨县,江西省信丰县,山东省诸城市,河南省西峡县,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津市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达州市,陕西省延安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每个市50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张家口市,山西省忻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怀化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昭通市,陕西省安康市,甘肃省武威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所属省份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由相关省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分别对上述地方给予激励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鹤壁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邵阳市,重庆市大渡口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各激励25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一、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

  从2022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时予以倾斜支持,择优确定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

  

  二十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崇明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东营市,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自贡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衡水市,山西省长治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山东省潍坊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海南省三亚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肃省嘉峪关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长制湖长制: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滦平县,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江苏省淮安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威海市,湖南省临湘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璧山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藏自治区朗县;林长制: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徽省宣城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浏阳市,重庆市云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2022年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激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每个县(市)1000万元激励。(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组织实施)

  

  二十五、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组织实施)

  

  

  二十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唐山市,上海市崇明区,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南省周口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激励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七、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激励支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八、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九龙坡区,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5000万元的额度予以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九、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地方

  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三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阜平县,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江西省井冈山市,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枣阳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贵州省福泉市,云南省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凤县,甘肃省瓜州县,青海省海东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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