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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5 19:02:57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近期,云南省教育厅会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1.《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中央和云南省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要求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切入点,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也为规范“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印发后,省教育厅会同7个省直部门,在前期组织到省内外多次调研、省内多次座谈研究和开展基本情况摸底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草拟《工作方案》。就相关工作征求各州市、部分县区教育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于2021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2.《工作方案》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工作方案》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下同)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3.“公参民”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有: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下同),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转设为公办学校;

  三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

  四是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可转设为公办学校。

  4.“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成民办学校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办成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学校可到期整改到位的,可继续办成民办学校。

  5.“公参民”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应依法终止办学?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的,应依法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终止办学程序。

  6.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可继续办成民办学校?

  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在本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成民办学校。

  7.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如何进行规范?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学校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8.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如何进行规范?

  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9.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如何进行规范?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

  10.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如何进行规范?

  《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方案执行。”经比对、参照《工作方案》的三类适用对象,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属于第二类,学校土地、校舍资产属于公有性质,应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

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工作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

  


原文链接:https://jyt.yn.gov.cn/web/4bd1bac5820642cfb7e2cf7af02f1484/3cb598ceccef4150ad59931d842b20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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