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0号),结合云南省公办高校实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云南省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解决云南高等教育发展落后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云南省启动了包括呈贡高校新区在内的一大批高校建设项目。至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在校生人数从2006年的46.35万人增加到142.54万人,15年间,云南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了36.05个百分点。但是,公办高校也因规模扩张,背负了较为沉重的债务。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累计化解较大数额的高校商业银行贷款债务。2013年,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等4部门对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控贷款规模进行了规范。2013年至今,由于采取严格高校银行贷款联合审批制度,从严控制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等一系列措施,公办高校债务规模总体呈现稳定态势。为进一步规范公办高校债务管理,结合2021年省人民政府高校化债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教育厅根据近年来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有关情况形成初稿,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形成初步定稿,分别向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工委组织部等5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征求意见,并向有关的昆明市等11个人民政府和60所公办高校征求意见。共收到46条意见建议,采纳20条。经召开专家论证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成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债务范围和责任。明确债务范围为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外债转贷债务、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和其他借入的款项;明确举债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其校(院)长对学校债务举借、管理、偿还和风险防控负有第一责任;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进行总体监管,公办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为所属学校的监管主体。
(二)明确债务举借审批程序。公办高校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维持现有存量,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不得出现新的拖欠款项;除外债转贷、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外的新增债务由省教育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进行专项审计,在通过贷前审计后,应将拟举借债务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存量债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属其他部门高校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州市属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视情况开展借新还旧债务的贷前审计抽查。
(三)规范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明确公办高校举借债务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的建设项目或偿还当年到期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明确公办高校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存量债务较高的学校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学校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四)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健全债务增减变动月报和年报制;省教育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定期开展监测,对学校的合理负债规模进行研判,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进行风险预警,风险较高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并且应当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发生债务风险且不积极偿还的高校,财政部门可扣减学校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用于偿还债务;明确公办高校不得举借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之外的社会融资,并且严禁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和抵押以及收费权质押贷款,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建立监督联动机制。将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学校债务管控与办学资源配置和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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