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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15:01:20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桂人社规〔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

  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高校申报。

  三、评审时间安排

  全区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2年7月底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2022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2022年,高等学校教师、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4个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全区高校自主组织评审。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高校,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委托评审(附件1)、联合评审(附件2)等方式进行。符合除上述4个系列外职称评审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高校按规定推荐到相关系列评审会评审。

  (二)各高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评审职称系列及范围、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职称系列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校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视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各高校应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实施前1个月,及时将更新或修订后的本校职称评审办法、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条件、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请各高校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本校开评时间及开评方式报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

  (四)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由各高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本校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明确,原则上不早于2022年8月31日。

  (五)各高校应在2022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内容包括高、中、初级评审基本情况、政策举措变革、职称评审部署、评审委员会组建、申报与评审程序过程、公示公开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纪惩处情况等。

  五、岗位职数使用计划

  公办高校职称评审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公办高校须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岗位职数计划使用数。委托评审的公办高校须在开评前将评审岗位使用计划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并纳入本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范围。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

  六、评委及评委库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高校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高校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高校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各高校高级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的,应在评审会开评前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专家培训。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七、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高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9〕52号、桂职办〔2019〕53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

  1.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4年以上。

  2.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高校后,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职称,直接申报副教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3.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申报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尚未制定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可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2号)评审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9〕151号、桂职办〔2019〕152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

  1.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四)各高校应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各高校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将入选人才称号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五)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如参评人数无法达到开评人数,学校可根据实际,放入其他学科组一起进行评审),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六)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九)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所在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报材料

  各高校应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附相应申报条件,并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性条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高校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一)个人信息。

  1.申报人按各高校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进行学时登记(网址:http://ptce.gx12333.net/),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3.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高校及公办高校非在编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九、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基层单位审核推荐。高校二层机构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学校职改办审核。各高校职改办负责审核基层单位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组建评委会的高校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十、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组建评委会的高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按照职称评审批复权限报相关高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公布文件、评审结果记录单进行电子备案。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高校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证书数据收集与核发。各高校应按照职称评审批复权限履行相应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申报人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申报人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四)高校自主职称评审过程的相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确保评审全程可追溯。

  十一、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1923室,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203、5815142。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附件4)查阅。

  附件:1.高校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模板)

        2.高校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模板)

        3.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4.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查询二维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27744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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