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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22-08-05 10:31:05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在7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针对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法从原有的7章72条扩展到9章132条,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四川省民政厅厅长益西达瓦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我省是人口大省,全省有未成年人1609.5万人、占总人口的19.2%,其中0—14岁未成年人1347.1万人、居全国第5位。近年来,我省率先在全国成立高规格的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建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多、监护能力弱,安全风险多、保护水平低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应对解决。《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年,2011年经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有10年。新修订的《保护法》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有诸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和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个“最柔软群体”的保护已成为群众强烈的期盼。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107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六部分内容,在涵盖了《保护法》规定的“六大保护”内容基础上新增了特别保护。

  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和义务。结合我省实际,回应社会关切热点,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等内容。

  学校保护中,《条例(修订草案)》对家校联系、控辍保学、法治教育、疫情防控、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其中,通过专条重点对心理健康教育、防欺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规定。

  社会保护领域,明确了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倡导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项目及精神文化产品。并针对未成年人,在披露个人隐私、招工用工、酒店住宿、烟酒售卖、文身美容以及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方面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网络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网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具体义务。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等内容。

  针对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并明确应加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各类困境儿童等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


原文链接:http://edu.sc.gov.cn/scedu/c100507/2022/7/27/4d62f228c7224cfe98ccaf4e90b9cc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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