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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5 11:59:29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深入落实全国教材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经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根据以上实施细则抓紧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全面健全完善教材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规范,切实做到从严编写教材、从严审查教材、从严清查教材,严把教材教辅读物进入学校入口关,严肃查处涉教材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确保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全省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用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由教育厅组织编写、面向全省使用,一般为主题融合的综合性教材。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面向本市(州)使用,一般为体现地方特色的专题教材,原则上不超过1部(套),编写前须向教育厅提出申请,批复同意方可施行。

  第五条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全省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负责专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教材的审定。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教育厅语言文字与教材管理处、基础教育处为全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中小学教材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按照教育厅部署要求具体做好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负责本市(州)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以及校本课程教材的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材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实施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课程规划方案、教学大纲和编写提纲,经审核同意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写。编写完成的校本课程教材须按照规定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课程教材依据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的经济、历史文化和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生命安全等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符合课程方案和指导纲要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和学生发展关键能力、品格,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专题设计及内容题材积极向上、导向正确。语言文字规范,可读性强。

  (五)教材插图紧密配合教材内容,主题突出,表意清晰,科学准确,积极健康,符合大众审美习惯。质量高,无失真、变形,不过度使用。同套教材插图风格协调统一。(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编写单位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指导纲要,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编写的学科、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的编写。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本领域专家和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根据教材编写需要,可邀请国内、省内具有丰富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六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或要求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重要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编写单位应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中小学教材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八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严格审核校本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校本课程教材还应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九条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写和修订的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机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二)(三),第十四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和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新编写或修订的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应于拟使用前一学年向教育厅提出审核申请,并为教材试用留下足够时间。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应依据课程方案、指导纲要和教材规划等,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原则上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编教材和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核每个阶段均按照专家个人审读、专家组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集体审核,由专家组集体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审核意见。

  修订后的教材重新送审,按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的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通过”,即教材达到审核标准。“重新送审”,即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修改后可于第二年重新送审。“不予通过”,即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此类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次送审。

  第二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九条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三十条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选用工作。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和管理。

  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单位由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组织进行。教材选用单位应当成立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等组成。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材初选工作。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在教材选用工作完成后须在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教材选用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以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厅同意后,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评价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制定教材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不得将培训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须明确使用经费来源,确保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经济负担。面向全省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经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我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报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各市(州)编写的专用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市(州)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经费由省级统筹;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经费由市(州)统筹。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

  第三十七条承担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条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教材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或使用计划。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五)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用相关教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第四十一条情形。

  (二)违规编写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未有效履行教材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六)未按规定履行教材选用要求和程序。

  (七)选用、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八)未选用、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九)将《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

  (十)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用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管理秩序的情形。(十一)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十二)侵犯知识产权。

  (十三)盗版盗印教材。

  (十四)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课程教材、四川省地方课程教材标识,或使用其他误导性标识、表述,如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四川省”“示范教材”等字样。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全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由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6个月内纠正。

  

  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实行省、市(州)、学校三级管理,高等职业学校教材实行省、学校二级管理。

  第六条教育厅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规划、管理和协调,牵头制定全省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教育厅职业教育处为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日常工作。

  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课程教材和省级规划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和省教材管理有关规定,成立以学校党委(党组织)书记为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两级规划制度。教育厅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教材和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业特色鲜明或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需要补充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九条全省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重点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教育厅在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教育厅确定,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职业院校编写专业特色教材须向主管部门申报教材规划方案、教学大纲和编写提纲,经审核同意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写。

  第四章 编写修订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修订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省级规划教材以我省区域人才培养需要、服务职业院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为导向进行编写修订。职业院校确需编写的专业特色教材,依据相关课程标准,立足学校办学特色和育人需要,充分利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成果和资源开展编写。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教材插图紧密配合教材内容,主题突出,表意清晰,科学准确,积极健康,符合大众审美习惯。质量高,无失真、变形,不过度使用。同套教材插图风格协调统一。

  (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可以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编写。联合编写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吸纳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建立教材编写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机制,对教材编写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除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外,其他教材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编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支持全国职业教育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把握教材整体设计与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教材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学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教材投入使用后,应积极收集有关师生使用情况和企业反馈意见,并结合产业升级变化进行修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及时修订:

  (一)专业教学标准或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和国家明确提出新的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九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职业院校教材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省级规划教材和专业特色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经批准同意组织编写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教材须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专业特色教材还应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备案。

  经批准同意组织编写的高职学校专业特色教材须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备案。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规划教材的审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由教育厅统一部署,明确受理流程,并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受理时间和要求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十二条的具体要求,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专业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中高职及职业本科衔接和相关专业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材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新编教材和根据专业教学标准或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或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集体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教育厅建立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省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目录,进入教材信息库。其他教材按程序通过审核,经报教育厅备案后,纳入教材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选用使用

  第三十条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办法。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其成员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

  学科专业组应当研读、比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选用意见,经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后确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州)教育主管部门、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地区(本校)教材选用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教材建设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保障教材编写、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五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建立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定期公布职业院校教材目录等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教材研究工作,依托高水平院校、教科研机构等,建设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教育厅、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坚持把教材建设作为地方教育督导评估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用相关教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四川省”“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加强全省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教育厅、各高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选用管理,确保高校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全省高校教材实行省、学校分级管理。

  第六条教育厅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和统筹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加强对全省地方属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为全省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高校教材管理日常工作。教育厅组建四川省普通高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专家职责,承担专业任务。

  第七条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和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做好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教育厅根据全省实际,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指导高校立足自身定位、培养目标、学科优势和发展需要,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九条高校教材建设规划须立足自身实际,符合自身办学基础和办学需要,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相结合。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优势特色明显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教材插图紧密配合教材内容,主题突出,表意清晰,科学准确,积极健康,符合大众审美习惯。质量高,无失真、变形,不过度使用。同套教材插图风格协调统一。

  (五)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高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经济社会新需求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对于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应及时淘汰。

  第十四条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我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省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我省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和“谁组织编写、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普通高校教材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教育厅组织编写的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高校在教材工作领导机构之下成立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六条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实施细则的第三、十条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第十八条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选用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高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一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学校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高校教材选用应重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核;自然科学类教材、以往年度已通过选用审核的教材,可适当简化选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加强对基层教学组织、一线教师的宣传教育,增强教师的教材选用责任意识。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积极支持高校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教材建设工作。高校和其他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省“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等。教育厅在省本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项目立项中对教材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支持高校探索和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为教材编写人员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协助编写人员高质量开展教材编写工作。加强对教材编写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助准确理解落实国家和省教材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教育厅负责对全省地方属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我省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用相关教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四川省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四川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教学材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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