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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8 11:50:59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粮油采购工作

  (一)粮油供应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相关文件要求,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学生食堂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集中采购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统一签订粮油采购合同,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供应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切实保障粮油质量标准

  各地集中统一采购的粮油品种,可根据当地的粮油食品消费习惯自行确定。采购过程中,要考虑粮油品质因素和学生食堂成本控制因素。采购的粮油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合理设置供货商条件

  各地要合理设置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商条件,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服务好、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具体条件如下:

  1.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具备粮油产品经营资质,粮油加工企业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应具备必要的粮油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成品粮油储藏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批次供应的粮油均有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具有保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持续、稳定供应所需的流动资金;

  4.拥有2名以上取得粮油保管《职业资格证书》的保管人员;

  5.拥有基本的粮食检验设备和2名以上取得粮油质量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6.相关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7.提供近3年从事粮油经营的税收证明,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8.按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无虚报、瞒报、漏报情况;

  9.建立规范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10.指导学校建立粮油购进领用台账,规范填写台账内容;

  11.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和经营受到粮食、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一般为7天),达不到限期整改要求的,重新按程序选择供应商。

  (四)规范粮油采购的定价、调价机制

  1.定价机制。确定供应商后,供应商应及时按国家政策收购粮食和在市场上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产品,且在自身采购价格基础上加合理的运费、装卸费等经营费用,测算出供应价格。供应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要对供应价格的构成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2.调价机制。当市场粮油价格发生涨跌,且超过5%时,由供应商根据学校上报的粮油计划数,主动向上源商家进行询价,测算出新的供应价格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批后执行,且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五)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和结算

  相关学校在向供应商采购粮油商品时,需开具盖有学校公章的发货通知单,供应商凭发货通知单发货。在交接粮油商品时,供应商应向学校提供发货凭证,学校向供应商开具收货凭证,双方凭证均应载明粮油数量、品种、价格、交接时间等内容,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据实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凭发票和学校的收货凭证进行结算。学校根据发票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六)规范粮油抽样封存程序

  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油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油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抽样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贴封,抽样交由双方分别保管。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应指导学校做好抽样保管工作。以粮油供货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粮油仅抽样一次,抽样有效期同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抽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交接粮油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粮油使用完2日后,如无食品安全事故,留样自动失效。

  二、切实加强粮油采购监督管理

  (一)落实粮油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粮油产品时,必须查验该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等材料的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向学校配送粮油时,该批次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

  2.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各地应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所需粮油数量,提前向供应商送达用粮油计划,供应商应按需配送。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供应商库存粮油质量管理,督促供应商加强对学校储粮的指导工作,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掺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质量监测站履职情况的监督。

  4.加强粮情检查。供应商要加强粮油库存检查,将粮油温度、湿度控制在安全值范围内。学校要定期检查粮食储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协调供应商进行处理,问题解决前不得继续使用。

  (二)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粮食和储备、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情节轻微或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事实的,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相关部门的;

  2.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

  3.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有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供应价格的;

  6.故意迟供、拒供、断供的;

  7.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质量的;

  8.与学校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向学校供应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7天的粮油制品的;

  10.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粮油制品的;

  11.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开展第三方机构质量检测

  各地粮食质量监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供应商所供粮食进行抽样检测,向供应商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同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地区,可就近委托其他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建立粮油质量追溯机制

  各地要制定粮油质量追溯机制,保证采购粮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入库检验制度。要监督生产、供应和消费全过程,收集整理相关环节规章制度及记录,并监督执行情况。如出现粮油质量问题,应及时将产品收回,并对产品进行追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中标的粮油供应商应向当地粮食和储备、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的质量安全承诺。

  (二)学校在接收粮食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主要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参照本意见开展采购工作。

  (四)教育部门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切实做好学生粮油供应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2年8月25日起开始执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标准的意见》(云教财〔2015〕8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jyt.yn.gov.cn/web/4a4b6eea2e394b9fb0ab9e5d469e909b/c8f3f38071cd476c9d71ff559604ba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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