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
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含独立学院)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定价行为
1. 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
2. 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参照公办高校的收费项目,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制定收费定价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3.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自律,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4. 民办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二、加强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监管
5.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6. 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7. 民办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当月不足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
8.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9. 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已报送或抄报教育等有关部门并纳入监管系统的银行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10. 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学校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大对民办大中专院校乱收费问题查处力度
11.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民办大中专院校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及时纠正民办大中专院校不规范自主定价行为。加大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加强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12. 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配合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办大中专院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捆绑收费、提前执行调高收费标准或推迟执行调低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13.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收费管理作为民办大中专院校年检的重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因乱收费问题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产生恶劣影响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民办大中专院校良好收费秩序,促进民办大中专院校健康发展。
1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备案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备案表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学校、同级教育部门、同级发改部门各执一份;
2.未经备案,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外公示未经备案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