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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办〔2022〕24号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教育
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党委编办、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精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特制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持续深化“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强化部门协同,推进依法行政,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自贸港建设需要的教育。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执法合作机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区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已划转有关教育行政执法权的市(县)、区,由承接的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未划转的市(县)、区应尽快完成有关教育行政执法权的划转和承接工作。市场监管、网信、公安、旅文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二)明确监管执法重点。执法重点包括违法违规举办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举办竞赛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违反属地管理等要求,擅自开展校外培训;违规开班或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培训等。要全面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
(三)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各市(县)、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处罚”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细化许可前置事项。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许可审批前须事先书面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对于跨区域、跨省市、涉外等较为复杂的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舆情或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类案件,可组织协调机制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后实施行政执法。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监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每年部署不少于2次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五)明确执法职责。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校外培训领域应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校外培训领域行政检查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在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固定证据,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应当移交行政审批或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按照国家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六)压实各级权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跨区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以区级执法为主。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违法线索或接到举报后,应就调查检查掌握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函询教育主管部门涉嫌违法行为人办理许可审批情况,根据函询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投诉举报、来信来访、行政检查等途径获知相关线索信息的,应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在后续线索核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通过线索移交方式转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就执法事项予以确认或者协助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于结案或依法终止审查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函告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七)增强执法力量。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承担本市县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八)规范执法流程。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参考适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本格式范本》,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根据《海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要求,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明确执法事项的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
(九)提升执法水平。健全各级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结合校外培训执法特点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处罚裁量基准等,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质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各市县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教育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校外培训执法工作,依法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教育问题。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求,统筹各方资源,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加快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建立执法信息平台,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三)推动督导问责。各市县要充分发挥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市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健全监督机制。各市县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通过科技创新赋能,将执法数据分析、电子案卷评查结果形成数字化执法绩效考核数据,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监督。要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