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的函》(云教函〔2009〕10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要求,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次25元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对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对其他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仍按每人次5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307号)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