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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12 19:18:32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鼓励各地各高校配套设立省级、校级项目,推动覆盖更多毕业生。

  《通知》指出,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全面推广使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指导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工作,严格落实“四不准”“三严禁”要求,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

  《通知》强调,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引导高校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及时淘汰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教育部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红黄牌提示制度。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

  《通知》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将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加强就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配齐配强就业指导人员。大力宣传就业工作典型高校、用人单位和先进人物,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国家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促进就业的重要群体。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密结合实际,创新思路举措,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奋力开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现就做好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1.深入开展市场化岗位开拓行动。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二级院系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与对接企业和用人单位开展集中走访,深化多领域校企合作。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分行业就指委+分行业协会”促就业工作机制。

  2.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在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举办线下校园招聘活动,确保校园招聘活动有序开展。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支持院系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

  3.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教育部将进一步优化升级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功能和服务,不断提升平台专业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各省级大学生就业网站、各高校就业网站要于2022年12月底之前,全部与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岗位信息共享。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各地各高校要指导2023届毕业生、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及时注册使用平台,确保有需要的毕业生都能及时获得就业信息。

  4.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精准汇集推送岗位需求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本地相关部门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供需对接,为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5.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各高校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向毕业生创业者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推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大学生创业项目转化落地。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为毕业生从事新形态就业提供支持,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6.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好政策性岗位招录时间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稳就业作用,稳定并适度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7.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拓展“城乡社区专项计划”,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引导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健全支持激励体系,落实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

  8.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密切军地协同,加大征兵宣传进校园工作力度,畅通入伍绿色通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员预征预储、高校毕业生征集等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细化方案和实施办法,落实好退役普通高职(专科)士兵免试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

  三、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9.全面加强就业指导。高校要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确保有需要的学生都能获得有效的就业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标准,打造一批就业指导名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等各类资源,提升就业创业指导课程质量和实效。要通过校企供需对接、职业规划竞赛、简历撰写指导、面试求职培训、一对一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要打造校内外互补、专兼结合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鼓励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更多参与高校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

  10.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各地各高校要把就业教育和就业引导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保持平实之心,客观看待个人条件和社会需求,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开展就业育人优秀案例创建活动,选树一批就业典型人物,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11.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各高校要积极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在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和限制性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要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加强就业安全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帮助和支持毕业生防范求职风险,维护就业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毕业生就业体检结果互认。

  四、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12.健全就业帮扶机制。各地各高校要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高校和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专任教师、辅导员等要与困难学生开展结对帮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

  13.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继续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开展线上线下就业能力培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各地各高校和各培训基地要精心组织实施,配备优秀师资,优化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质量。鼓励各地各高校配套设立省级、校级项目,推动“宏志助航计划”覆盖更多毕业生。各地要强化培训基地管理,宣传推广优秀典型经验。

  五、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14.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明确,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各地要制定落实取消报到证的工作方案。各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与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开展解读宣传,耐心细致做好指导咨询,帮助毕业生顺利完成就业报到、落户和档案转递。

  15.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全面推广使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各地各高校要统筹部署、精心安排,指导本地本高校毕业生(含结业生)按规定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各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教育部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统一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16.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严禁”要求,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高校和相关人员,严肃查处通报,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就业统计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审核学生就业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开展就业统计监测专门培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报送、统计和分析工作。持续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布点监测,丰富完善布点监测内容。

  六、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

  17.健全完善就业反馈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的有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引导高校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及时淘汰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教育部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红黄牌提示制度。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衡量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参考。

  18.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建立部、省两级就业工作合格评价机制,促进高校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全国就业工作优秀经验宣传推广,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七、加强组织领导

  19.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协调机制,将就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教育部将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

  20.加强就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各项指标要求,并报教育部备案。各高校要配齐配强就业指导人员,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开展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加大资源供给和培训保障力度。

  21.做好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就业工作典型高校、用人单位和先进人物。持续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典型案例总结宣传,推出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各地各高校要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国家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jyxw/jyyw/jyb/t135455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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