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3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已正式印发。《办法》共二十八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合理、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大对学校视频防控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等职责。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不得以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指导。经调查处理,学校确有责任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应当澄清事实、及时说明。
《办法》还明确,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限制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侮辱、恐吓教职员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或者酒后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周一青 王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