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试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及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我区教育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告通报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两个实施细则都共七章三十条内容,主要区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所指教师范围不同、应予处理的各十一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内容不同,主体框架基本一致。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说明出台细则的背景、规范对象及总体原则。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共五条,明确处理分两大类: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共有四种、其他处理共有五种。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适用处理”共四条,明确了各十一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对应的处理种类,以及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同时明确了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的师德师风管理主体责任。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共四条,详细规定了给予不同人事管理方式教师处理的权限,明晰了处理流程,同时明确了作出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要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等做好备案。第五章“处分的解除”共五条,明确了处分解除的权限、程序及其他要求。第六章“复核和申诉”共五条,明确了受处分教师复核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保障。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师德师风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追责办法等。
两个实施细则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基本实现了规范对象的全覆盖。“中小学实施细则”不仅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还包括地方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幼儿园实施细则”不仅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还将乡村教学点校中园教师囊括其中。二是处理权限、师德师风主体管理责任明确到位。两个实施细则(主要是细则的第四章内容)详细、明确地规定了对于不同人事管理方式的教师给予不同类型的处理,其决定权限的归属。赋予并要求民办学校(幼儿园)积极履行师德师风管理责任,把好教师入口到出口关。同时明晰了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的师德师风主体管理责任和履职不到位的追责办法。三是处理程序可操作性强、标准具体。我区两个实施细则,在教育部规定应予以处理的各十一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上(主要是细则的第三章内容),详细规定了每一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根据情节程度的不同,对应的不同处理类型,这便于市(县、区)教育部门及学校在执行过程中统一尺度、对标操作。四是突显职业道德要求的严肃性,加大惩处力度。两个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最低处理为警告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对于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以及对幼儿实施猥亵、虐待、伤害的,从重从严处罚,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规定都突显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严肃性,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五是紧密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在两个实施细则中,要求作出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管是哪类人事管理方式的教师,都要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结合我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通报、报告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形成和完善教师师德师风动态管理。
报告通报制度共九条内容,重点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权限积极履行师德师风管理职责,及时查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每季度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一次本地本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随着报告、通报制度的不断落地完善,将进一步促进我区教师队伍管理、提升全区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三个制度中表述的“以上”“及以上”均包含本级。
2.两个实施细则所指其他处理中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处理期限执行完毕,其处理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