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冀教政法〔2022〕3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治理体系,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区分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正文共13条具体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办学行为记录责任主体和内容。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全过程记录最基本的办学行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招生宣传、教职工队伍、教育教学、学籍学位、财务资产、师生权益、安全稳定等。民办学校是办学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应将办学行为记录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管理手段,如实、准确记录各项主要办学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了办学行为记录的具体形式。办学行为记录实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双记录。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资料应分类建档,统一装入档案盒,盒脊和档案盒正面名称、编号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填写。同时,省教育厅探索建设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电子档案。
《管理办法》明确了办学行为记录的工作程序。民办学校要根据内部机构设置,按照“谁负责、谁牵头、谁归档”原则明确牵头处室职责,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以年份为单位归档,次年后转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办学行为记录应至少一学期汇总一次,由牵头处室协调有关处室及时汇总统计。无法归档原件资料的可附情况说明并提交复印件归档。有特殊要求的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归档。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记录工作培训,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细则》作为《管理办法》附件同时印发。细则从党建与思政教育工作等10个方面、办学方向等34个项目和63个具体行为记录点明确了全过程记录办学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确定了153个办学记录内容及形式。
三、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紧密结合省属民办学校工作实际,对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办学行为要求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全面提升民办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相关政策文件: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