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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2 23:12:55作者:佚名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

  

  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在省自建房专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省教育厅部署开展了全省教育系统校舍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通过排查,发现我省学校和幼儿园建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存在校内建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及消防验收手续问题。二是在农村地区,存在利用村民自建房举办幼儿园现象。三是对学校建筑的使用安全,特别是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加固维修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要求。为建立健全学校建筑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22条,明确了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及学校主体责任,重点对校园内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围墙、厕所等建筑物的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加固维修、装饰装修等,进行了规定。

  一、《规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规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 号)及有关房屋鉴定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全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实际制定。

  二、《规定》涵盖学校全部建筑

  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其一切建筑及附属物,都不能存在安全隐患,都需要经常巡查。因此,《规定》对用于办学、师生住宿的楼宇、房屋和围墙、门垛、厕所、锅炉房等一切建筑的安全管理,都做了规范要求。

  三、《规定》对历史遗留的、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建筑物使用安全提出了管理措施

  《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使用无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自建房办学的学校,或者校内存在无合法手续建筑物的,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同时由房屋鉴定机构检测确定无危险的方可使用”。

  同时,对已批准的利用村民自建房屋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规定》第八条要求,“为一、二层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鉴定,三层及以上的房屋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无危险的,方可使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以上标准是关于农民自己居住的要求,对于能不能用来举办幼儿园,目前暂无明确标准,因此,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规定》提出,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如果经鉴定无危险可以继续使用。

  四、《规定》对定期开展学校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作出要求

  《规定》第九条,对学校定期开展建筑物隐患排查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对在雨季汛期、雨雪恶劣天气发生时及发生后及时开展隐患排查作出了规定;第十五、第十六条,对经常性地开展日常巡查和隐患治理作出了规定,基本保证了学校各类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并立即进行整改。

  五、《规定》对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装修作出要求

  《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学校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应遵循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擅自增加房屋荷载,违规安装设施设备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规定》提出发现建筑物存在重大隐患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因此,《规定》第四条“发现建筑物在使用过 程中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yt.hebei.gov.cn/col/1575448237070/2022/12/16/1671182769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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