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1月27日,教育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做出新安排,提出新要求。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对2004年印发的《《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35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健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范围。明确规定了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以及河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语测中心)和其他测试机构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等级认定权限。规定普通话水平一级乙等及以下由测试机构认定后,经省语测中心审核确定。三是变更发证部门。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语测中心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四是加强测试员管理。明确了测试员应具备的条件,建立完善测试员聘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以此提升测试员队伍素质和测试水平。
(二)满足广大群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提高普通话水平的需求。一是取消了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随着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通过计算机辅助测试和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效率,原来做出的“两次测试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规定已无必要。二是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根据电子证照的有关国家标准,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三是取消测试工作“属地管理”的规定。为减轻应试人因测试需要往返异地而增加的负担,将原来的“属地管理”修改为“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四是增加特殊人群参加测试的规定。明确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规定省级测试机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五是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测试要求。规定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三)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一是保障测试员和考务人员权益。规定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二是保障应试人权益。建立申诉机制,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了复核申请提出时间、受理单位及作出决定时限等。三是增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试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明确应追究的相应责任,强调测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出台意义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办法》全面对标《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实化、细化。通过修订《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断学习和提高普通话水平的需求,提高我省国家通用文字推广普及程度和质量。
相关文件: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