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新一轮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高校)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典型带动、榜样引领,坚持改革创新、形成示范,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提高学校法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引导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改革的能力,推动形成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学校育人环境和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整体提升学校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良好教育法治环境和条件。
二、创建对象
1.全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2.此前曾获得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需纳入此轮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重新创建。
3.近三年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申报: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事件;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三、创建标准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教政法厅〔2021〕1号),详见附件。
四、创建安排
1.宣传动员。各高校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新一轮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示范校创建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有机结合起来。要组建创建工作专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深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让依法治校成为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2.对标自查。各高校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工作实施方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对照测评指标,逐项进行校内分工自查,对标对表做好相关整改工作,逐项梳理形成本校自查工作报告。自查过程中,要立足《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各项指标全部达标,应当符合高校法治工作各方面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突出凝练本校依法治校特色和亮点,同时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
3.推荐申报。各高校在自查并整改完善基础上,自愿推荐申报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省级申报工作拟安排在2023年5月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根据教育部安排部署,我省将择优推荐部分学校参评教育部今年组织的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新一轮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本轮依法治校创建工作将与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的2022年度高校法治建设考核工作有机衔接,结果同步运用。
2.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按照创建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确保创建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3.突出工作特色。申报学校均应符合《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基本要求,在全面达标基础上,应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呈现鲜明治校特色,或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一定创新性、示范性和引领性,总结凝练出若干项示范性做法和措施。
4.坚持实事求是。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领导和工作推动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内部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控等8个重点领域、36个核心要求、81个具体指南及附加项开展创建工作,实事求是申报。创建条件暂不具备和特色不够鲜明的高校,无需申报。
未尽事宜,请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宝柱 李煜昕,联系电话:0371-69691272、69691253。
附件: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