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6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近日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幅提高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稳步提高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持续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方案》明确,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34元/月,增幅8%,并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贵阳市、贵安新区,保障标准为780元/月;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762元/月;第三档,其余县,保障标准为713元/月。贵阳市、贵安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并从4月1日起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86元/年,增幅15%,首次突破6000元/年,并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6120元/年;第二档,其余县,保障标准为6072元/年。
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800元/月,增幅5.9%。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月,增幅8.3%。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
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从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