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考〔2023〕3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
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省考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我省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是学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健全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确保合格考质量和信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2016〕7号)及《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原有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健全我省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格考的报名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其中参加统一高考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可以用高考成绩作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的依据。
第三条 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四条 合格考试卷(答题卡)(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我省合格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设立合格考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应派巡考员监督、检查、协助考区做好考试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要设立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当地公安、宣传、保密、卫健、疾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电力、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并做好合格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及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 考点设置
第八条 设置程序
各考点应在市县考区委员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报省考试局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考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2.考点要安全、安静、卫生;考场要易于封闭、管理。
3.考点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及卫生防疫措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品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备考务室、视频监控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场所。
7.具有符合试卷(答题卡)安全保密要求的试卷保管室。
8.具有完善的广播指挥系统和备用的铃声信号指挥系统的广播室(司铃室);广播室(司铃室)内要安装独立的、信号源不同的两套计时设备,考前一天和考试期间专人负责每半天校准;每个考场内在合适的位置装设两个音箱,广播室配备相应的扩音、播音设备(另有一套连接好的备用设备),保持技术状态良好,能切实满足考试广播指挥的要求。
9.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和复印、打印设备。
10.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11.具有足量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的设备或手段。
12.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3.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等。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副主考,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考由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2.考点设立考务、试卷保管、播音、视频监控、保卫、后勤服务、医疗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小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各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入口处悬挂“××年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点”的横幅。
2.考点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省级考试机构的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在考场所在楼房的周围设置警戒线,警戒线与考场所在的楼房距离不得少于30米(无条件设置至30米的考点,可因地制宜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周边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巡逻值班。
4.考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违禁物品检查、身份验证、安全防护及身体健康监测等其他必要的、备用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等,以保证考试实施。有关防疫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5.考点应视考生规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需要,设置备用考场,并不得与普通考场混用。备用考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1个。
6.考点应设立从试卷分发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并配备专门人员保卫值守。
7.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8.考试前应对各考场内、走廊及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进行一次大扫除;考前一天,考点向考生开放,供考生现场了解考场分布情况及应试须知。开放结束后,考点应全面检查考场,防止考生或他人在场内放置违规物品。
9.无线信号屏蔽一般要能够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考点应当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安静、通风、卫生、采光条件好,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桌椅、照明、广播等设施完好,符合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确保每个考生听到清晰的考试信号。
第十三条 每个标准考场考试座位为30个。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抽屉要清理干净)、单行排列,桌口尽量朝前,考生座位横向间距不得低于80厘米,纵向间距根据考场实际面积尽量增大。同一考点的排列规格要一致,一般按四列规则排列,也可根据教室大小实际排成五列,所有考生均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第一列第1个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考生座位号贴在课桌的右上角。
第十四条 考生准考证号为10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二位为考区代码,三、四位为考点代码,第五、六位为科目代码,第七、八位为考场代码,第九、十位为座位号。准考证号由省考试局统一随机编排,各市县在考前一周内打印发给考生。
第十五条 考场门口须张贴考试科类、考场编号等标志。考场门口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暂放非考试物品。
第十六条 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的文字。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七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考试用品。考场内设置挂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在黑板上板书“考场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的提示语。
第十八条 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控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监考及考生考试情况。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含)以上监考员,至少1名为女性;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一考场监考员应来自不同学校,每一考场的2名监考员组成一个固定的监考组,同一监考组每半天监考的考场应不相同。各监考组每半天监考的考场安排由省考试局统一随机编排,各考点在每半天开考前12小时登录考务管理平台下载执行。
各考点要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名流动监考员(每5-6个考场配备1名)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配备1支红色字迹笔、1支2B铅笔(用于涂考生缺考标志)、1把剪刀(分发条形码用)、2本《考务工作手册》和一定数量的备用考试用品。
第二十一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半天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安排人员做好各考场清洁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每场考试开始前,由专门人员对洗手间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考生或他人在洗手间内放置违规物品。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合格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由推荐学校审核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拟聘任的教师名单报市县招生办,由市县招生办统一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推荐学校或主考必须与所选聘考试工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所推荐的学校对选聘人员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纪律性强,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内容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以及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监考员、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必须分别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3)、《流动监考员职责》(见附件4)和《视频监考员职责》(见附件5)。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考试相关的证件、培训材料、考场、试卷(袋)等涉考图片、视频或文字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合格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接触考试的试卷(答题卡)(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合格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将列入其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题卡)及参考答案的印制、交接、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试卷(答题卡)及参考答案由省考试局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省考试局要加强对试卷(答题卡)印制过程和派出的监印人员的监管,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中层(含)以上干部带队入闱监印。要对试卷(答题卡)监印等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省考试局一把手审签,政审建档,签订《保密承诺书》。
试卷(答题卡)印刷入闱时必须对所有入闱人员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并全程录像;印刷厂必须严格进行无线电和手机信号屏蔽,确保入闱区域全面覆盖、无死角;加强对入闱区域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的管理,入闱区域不允许配备笔记本电脑,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蓝牙等通讯功能,有条件的,增设中间机用于涉密材料的交换,入闱前由省考试局联合公安、保密部门进行检查。
每个试卷(答题卡)纸袋外要加封印有省考试局确定标记的透明塑料膜;备用试卷(答题卡)纸袋包装要与正常试卷袋包装有明显区别。
制定试卷(答题卡)袋密封条的纸张规格、粘贴位置、加盖签章等标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制卷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试卷(答题卡)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试卷(答题卡)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应采用车辆定位或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试卷(答题卡)运送的全过程。试卷(答题卡)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答题卡)运送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负责本地区试卷(答题卡)的安全保密工作,存放试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和《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标准》,并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及省保密局联合验收合格发证。
试卷(答题卡)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现场由市县招生办负责人组织并负责,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当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工作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整理场所。返回试卷整理场所须再次接受违禁物品检查。全部考试科目的试卷整理一次完成。整理完成的试卷以考点为单位,按考试科目分别装箱(袋),密封后放入保密柜。从保密室只能领取本考试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管室存放试卷(答题卡)期间,各市县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保卫工作实行四班(或六班)轮班制,每班配备人员不少于4人(不含保密室负责人),人员结构为公安不少于1人,教育部门不少于3人,并指定教育管理部门中1人为值班组长。值班人员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确保试卷(答题卡)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试卷保密室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对试卷保管情况进行实时录像。每班值班人员在值守保密室的同时,要全程回放检查前一班监控录像的情况,并认真填写《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0)。本记录表经市县招办负责人签章后留存备查,如有异常须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局。
第三十四条 每半天考试前,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答题卡)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武装押送。安排警力至少1人,试卷保密工作人员1人,教育系统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至少1人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分发室)。
试卷(答题卡)送达考点后,考点主考要检查试卷(答题卡)箱(袋)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答题卡)箱(袋),检查清点数量无误后,仍要检查试卷(答题卡)箱(袋)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上述环节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签收手续。同时,指定专人(3人以上)立即回放试卷运送车辆上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运卷过程录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试卷(答题卡)在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室)存放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第三十五条 试卷(答题卡)在考点的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考点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室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专门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视频监控须全程监控试卷分发、回收情况,并录像。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题卡)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名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考场试卷(答题卡)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由副主考统一带领所负责监督协调考场的所有监考员,全程同行从考点设置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答题卡)袋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和清点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在本考场内经分管副主考清点复核,办理验收签名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两名监考员共同将密封好的答题卡和试卷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送交试卷保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考场监考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启封备用试卷,同时报省考试局备案,考后由省考试局收回验封。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使用管理要求与试卷管理要求相同。因答题卡少装、破损、污损等原因须启封备用答题卡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考场监考员签字确认后,可启用备用答题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当科全部答题卡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题卡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市县试卷保密室保管。
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协调当地保密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检查试卷(答题卡)分发、整理、运送、清点工作,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四十条 考前准备
各市县或考点在考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和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挂钟时间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当地公安、交通、卫健、工信、供电、保密、市场监督管理、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签订责任书。
6.按省考试局要求报送考前准备工作及联络通讯方式等材料。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确定试卷(答题卡)卷运送行车路线,确保试卷运送安全。
9.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组织考试
1.合格考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合卷,简称技术,按1个科目计)、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13个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语文、数学、外语10个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具体由海南省考试局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3个科目和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等科目的技能操作由各市县教育局或学校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高中学生在高一年级时可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个科目中不超过4个科目的考试,高二年级时再参加上述7科中其余科目的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可以用统一高考成绩作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的依据,不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在高三年级下学期的4月份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的合格性考试。
2.考试内容。合格考的考试内容为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必修内容。
3.考试时间: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的考试时间为每年7月7、8日两天,每天安排4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时长除了技术科目为90分钟外,其余科目均为60分钟。
语文、数学、外语的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上旬,考试时长语文12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90分钟。
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3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的4月份进行,体育与健康技能测试时间根据测试项目确定,音乐技能测试时间为3分钟,美术技能测试时间为60分钟。
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等科目的技能操作考查,安排在考生参加该科目合格考同一学期的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考查时间均控制在60分钟以内。考查结果不计入合格性考试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及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4.考试方式:除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3个科目外,其余学科的合格性考试采用纸笔闭卷的考试方式。试卷设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以选择题为主。
5.各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6)组织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方案加强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6.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7.考生携带身份证经过身份识别系统进行身份验证进入考点,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经安检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7)。
8.考点安排一位副主考负责监控组的工作。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进行检查,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网上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按《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见附件8)执行。
9.开始考试、考试终了等考试组织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主考须指定1名副主考负责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四十二条 材料保管
1.考场记录、暂扣的违规物品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2.每场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封存,并妥善保存至当年年底,以备查。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和备份。
第四十三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1.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市县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2.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合格考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考试局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3.考试期间偶发事件,按考试期间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处理(见附件9)。
第四十四条 考生答题卡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五条 报告制度
1.考试期间,各市县招生办应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省考试局;遇到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考试局。
2.试卷在保管期间,各市县要实行保密情况“零报告”制度,上午6点、下午18点两次,通过电话向省考试局值班室报告;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同时向考区主任、省考试局报告,具体按附件12要求上报。
3.考试实施过程中,对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考生缺考和违规违纪情况,按附件12要求上报。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员、巡考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七条 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招生办按省考试局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将本市县缺考考生人数、违规违纪、卫生防疫等情况汇总上报给省考试局。
第四十九条 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不得公布。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八章 评 卷
第五十一条 评卷工作采用机器阅卷与网上评卷相结合的评卷方式,由海南省考试局按照安全、保密、便于实施评卷工作的要求确定评卷地点,成立由省考试局及相关高校负责人参加的合格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评卷工作小组,管理和实施评卷工作。各评卷工作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遵守各自岗位的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按照《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网上评卷管理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第五十二条 考生答题卡在评阅结束之前按国家秘密材料管理。评阅后的考生答题卡保存期为半年。
第五十三条 评卷期间的答题卡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试卷安全保密保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省考试局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报告成绩
第五十五条 参加当年合格考在校学生的各科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的形式通知考生及所在学校,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在高中就读阶段补考一次。
第五十六条 考试结束20天后,考生可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卡》卡号和密码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进入学业水平考试查分系统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第五十七条 考生如果对自己的考试成绩等有疑义,成绩公布之后,在海南省考试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南省考试局提出查卷申请,由海南省考试局统一组织核查,如发现有错漏,应及时修正。查卷只核查考生成绩的统计情况,不核查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考试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残疾考生参加考试的,本着合理便利的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有关考点、考场设置、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试卷(答题卡)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等均按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有关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3个科目及物理、化学、生物、技术4个科目的技能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发)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琼教考〔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主考、副主考职责
2.考点各工作组的职责
3.监考员职责
4.流动监考员职责
5.视频监考员职责
6.考试实施程序
7.考场规则
8.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
和使用办法(暂行)
9.实施考试过程中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10.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11.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
12.××年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安全
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配合考区选聘、并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考试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人员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物资物品配备、设备设施调试、防疫消毒等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广播播放的正常进行。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广播室(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考生入场身份验证、视频监控室必须分别由1名副主考负责。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工作。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考生有序、及时离开考点,避免人群聚集。
七、安排专人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等。
八、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或备用答题卡,与保密员及考场监考员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报省考试局备案。
九、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按照省考试局的要求履行考试违规处理职责。
十、按照省考试局的要求,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本考点答题卡和试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题卡、试卷(含草稿纸)、《考场记录表》等(主考须在有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表上签名),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并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二、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省考试局。
十三、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和省考试局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十四、做好考区布置的其他工作。
十五、副主考协助主考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副主考负责分管考场的考场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所分管考场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回收和密封情况等;检查所负责考场的挂钟走时情况;协助主考处理分管考场的偶发事件等工作。
附件2
考点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考务组: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落实考点组织考试工作的准备情况;协助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考务问题;负责考点的宣传及考风考纪的宣传;布置考点(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考点平面图、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每科开考前配合播音组调试广播设备,检测设备运行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设备的偶发故障;保管暂扣考生的作弊材料、工具,填写收据。
二、试卷保管组:负责每半天考试前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和答题卡;按保密要求分发和回收试卷、答题卡;考试过程中负责守护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答题卡送回保密室;按科目归类整理“考场记录表”和《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并按袋面要求填写袋面有关内容,然后装袋密封、移交。
三、播音组:负责校准广播室内的钟表;负责考点的考试信号、广播词,准时、准确地按照“广播指挥考试时间及广播词”宣读考试指令;负责考点播放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线路的维护、使用,每科开考前调试广播设备,检测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考试期间设备完好,线路畅通,信号播放音质清晰。播音室半径20米范围内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不允许任何人携带和使用任何无线通讯设备。
四、视频监控组: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设施检查与维护、系统测试,运行监管及视频资料管理等工作。在考试期间,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解决技术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在考生入场时,负责对考生身份验证工作,对异常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向主考报告;在考试过程中,要对考场、试卷保管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室等监控场所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填写《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考试结束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封,由监控人员和主考签字后,及时移交给考区招办;配合考区招办组织纪检、考务等人员,对各科考试录像进行回放检查。
五、保卫组: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生入场身份验证的秩序;按要求封闭考点,禁止无考试证件的人员、车辆进入考点;按要求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负责警戒范围内的值班巡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六、后勤服务组:负责考点、考场的清洁卫生工作;负责给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供应开水、看护车辆等;负责开关各考场的门锁,维护、保障考点的正常用电。
七、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相关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完善考点内、考场内防疫工作流程和处置流程。负责考试期间轻微患病考生的诊治;负责将病重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送往医院救治。
附件3
监考员职责
一、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具备基本的卫生防疫知识和技能。
二、主持本考场的考试,负责本考场的考试实施,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本考场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等。
四、按时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提醒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按照《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考生的操作规程》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五、核对考生身份,考试开始后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六、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除考生确有困难并经主考同意的情况外,监考员不得代替考生完成以上动作。
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将违规考生的作弊材料和准考证面对摄像头展示后交考务办公室处理;填发《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八、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填写试卷袋及答题卡袋袋面栏目、《考场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做好缺考考生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的处理及记录工作。
九、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考员、流动监考员以及省考试局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本考场。
十、按《实施考试过程中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意外情况。
十一、佩带监考工作证件参加监考,文明着装,穿软底鞋,遵守监考工作纪律,执行监考员守则。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无故在考生身边停留,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智能手环(手表)、照相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十三、校准考场挂钟时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十四、确认考场内手机信号屏蔽器摆放正确、工作正常。
十五、完成考点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其它工作。
附件4
流动监考员职责
一、负责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工作。
二、协助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维护考场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负责所辖考场的联络工作,考试期间随时保持各考场与考点主考及考务组的联络。
四、负责检查所在楼层洗手间的清理情况。
五、注意收听考点播放的考场指令,确认时间点和播放内容,如有疑问立即告知副主考或主考。
六、负责监督考生上洗手间。开考后要求上厕所的考生,由流动监考员带领前往。
七、协助副主考在指定的楼层处理考务及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八、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
九、在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进入考场。
十、负责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5
视频监考员职责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具备基本的卫生防疫知识和技能。
二、考试期间,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要求在视频监控室内实时监控考场视频,监督考场监考员履职和考场等情况,认真填写《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见附件11),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严守监考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规定,执行监考员守则,不得携带手机和其他违规物品进入视频监控室,爱护使用的设备并不得擅自拆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五、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六、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6
考试实施程序
一、工作人员进入考点(考前60分钟)
1.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
2.所有监考人员在进入考点办公室时,必须接受违禁物品等必要的检查。监考人员要主动清身,将携带的物品放置在考点统一指定的物品放置处保管,禁止将手机、照相机、智能手环(手表)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3.主考上午开考前强调本次考试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下午开考前简要总结上午考试情况,提出下午考试的具体要求。
二、领取试卷(考前50分钟)
4.监考员与试卷保管组工作人员办理试卷(答题卡)交接手续,同一考场的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考场座位表》及其他考试用品,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
5.由副主考统一带领所负责监督协调考场的所有监考员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监考员到达考场后,须对场内再做全面的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课桌下表面、窗帘后、窗台外、门窗缝隙等视觉死角,对发现的违规物品予以清理并报告副主考。
三、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前40分钟)
6.考务工作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安排1名)在考点大门前,通过考生身份识别系统对进入考点的考生进行身份验证,有序组织考生进入考点。
7.监考员完成考场检查和清理工作后,组织考生进入考场。甲监考员负责背护试卷、答题卡。甲乙监考员在考场内视频监控下检查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并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对考生(面向视频监控)进行违禁物品等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引导考生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置在考场门口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制止考生将携带的书籍资料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监考员应仔细观察考生是否有从无关区域拿取物品等异常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检查并报告。
8.考前25分钟,广播宣读《考场规则》。
四、分发答题卡、草稿纸(考前15分钟,广播提示)
9.甲监考员根据广播提示校准考场挂钟时间。
10.乙监考员当众验示答题卡袋袋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分发答题卡;分发条形码和草稿纸。
11.广播提示考生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皱折、污损,注意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注意事项”要求,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填写在指定的位置,核对条形码上本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无误后,将其粘贴在指定的方框内。监考员要指导考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条形码。
五、启封试卷(考前10分钟,广播提示)
12.甲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袋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试卷。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3.乙监考员逐个检查考生条形码的粘贴情况,核对考生在答题卡和草稿纸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上一致,填写的方法、内容是否正确。
六、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广播提示)
14.开考前5分钟甲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按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分发试卷。试卷不得由考生自行传发。
15.试卷分发完毕后,乙监考员在考场内的黑板上以醒目板书的形式提示考生当科考试科目、试卷的张数、页数和考试时间等信息;甲监考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核对试题是否有漏印、污损、字迹不清等问题,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要求考生开考信号未发出前不许答题,否则按抢答处理。
七、考试开始(广播提示)
16.开考信号发出后,甲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17.甲监考员在考场前面注视考生应试,维持考场秩序;乙监考员持《考场座位表》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检查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立即查明并报告主考予以处理。核对考生身份无误后,甲、乙监考员共同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八、考试期间
18.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乙监考员负责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甲监考员负责用红色字迹笔在试卷及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写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缺考”字样,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涂黑,把缺考考生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方框内。对被调换下来的作废卡,应用红色字迹笔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作废”字样,并在调换时交有关工作人员装回备用答题卡袋中。对多余的答题卡,应用红色字迹笔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空白”字样。监考员对《考场记录表》、试卷袋面、答题卡袋面相关栏目按“说明”认真进行填写。
19.甲、乙监考员分别在考场前、后集中精力注视考生答题,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要如实、详尽地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同时要认真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规定的位置签名(若考生不接受签名时,监考员应在“其他”处写上“已告知考生,但考生不接受签名”字样),考生用于作弊的物品应予暂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考,及时处理。考试期间,有其它异常情况的也应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情况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20.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21.监考员一般不在考场内走动,不在考生身边停留,不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和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22.除主考(含副主考)、监考员、省派巡考员以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考场,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考场的,须经主考批准。
23.上、下午第一科开考15分钟后至第一科考试终了前15分钟,试卷保管组和考务组将第二科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送发到每个考场(本考场第二科仍有监考任务),并由监考员签名办理试卷交接手续;若本考场第一科没有监考任务,则本考场考试试卷由监考员直接从试卷保管组领取。
24.考试期间,一旦发现有考生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置。
25.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厕后回到考场,监考员在视频监控下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声音设置为振动报警模式)对考生重新进行检测,确认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可进场继续考试。
26.除语文、数学、外语和技术科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外,其它考试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27.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0分钟,广播提示 “现在离考试终了还有10分钟,请考生再次检查确认是否将选择题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九、考试终了
28.广播提示“考试终了时间到,请考生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者按违规处理。请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从上至下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在原座位等候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通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29.甲监考员在讲台前注视考生,制止拖答行为。
30.乙监考员先收答题卡并清点。
31.甲监考员收试卷及草稿纸并清点。
32.考生离开考场。
33.对于异常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等材料,按照要求执行。
十、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的密封与回收
34.甲监考员负责对试卷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按照座位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交乙监考员清点复核,然后一并装入试卷袋中;乙监考员负责对答题卡进行清点,将考生(含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按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缺考考生答题卡放在相应座位号)整理好,交甲监考员清点复核,在考场中等待分管副主考检查复核并签名确认,再装答题卡袋密封。
35.甲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考试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在“考场记要”栏内写上“正常”字样,甲、乙监考员分别在《考场记录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名。
36.甲、乙监考员共同携带密封后的答题卡袋、试卷袋(内含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试卷保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37.试卷保管组对各考场监考员送交的答题卡袋、试卷袋(内含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进行清点后,将记录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表》和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按科目归类装入《异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中,然后交主考检查验收签名并密封;“考场记要”为“正常”的《考场记录表》按科目归类装入《正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密封好。试卷保管组应按各类袋面要求填写袋面有关内容,然后密封、移交。
38.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物品应及时移交考务组进行登记。如属一般物品(如考生夹带的纸条、书籍、涂改液等)由考务组扣留保管;如属贵重物品(如手机、电子存储记忆设备等)则由违规考生写下有关字据后退还考生。
39.回收的试卷袋(内含草稿纸)和《正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由市县招生办负责保管备查,期限至当年年底。应考答题卡、备用答题卡、备用试卷、《异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由市县招生办按有关要求送交省评卷场(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一、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的启用
40.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试卷短缺、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和保密员在备用试卷袋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启用时间和原因、份数、使用考场后,才能启封和使用。
41.主考和保密员签字确认后,由保密员和考务组工作人员,将原封备用试卷送到所需试卷的考场,交由该考场监考员启封并取出所需的试卷并签字确认,然后密封交给送卷人员带回试卷保管组保管。
42.因答题卡少装、破损、污损等原因须启封备用答题卡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考场监考员在备用答题卡袋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启用时间和原因、份数、使用考场后,才能启封和使用,被调换下来的作废卡装回备用答题卡袋。
附件7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笔袋等文具和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环)、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算器、钟表(含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器具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手机等电子设备须取消闹钟、定点报时等功能后关机,并按照考点(考场)指定的方式存放。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始终放在课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书写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位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场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在考试过程中,同一考场不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同时上洗手间。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者按违规处理。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附件8
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
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经省考试局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设备,是指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内的考场视频监控设备、作弊防控设备、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只适用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其他考试须报市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非考试期间,学校可用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关于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手机信号屏蔽器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考〔2011〕4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考点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和使用设备,并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指定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负责本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视频监控室的管理
第六条 考点的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系统管理人员须按时到岗,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运行状态,并将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记录。
2.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拆装设备、删除监控软件。
3.系统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资料外传,不得将系统操作密码告知他人,违规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考试值班期间不得因私使用监控室工作电话。
5.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将当日所有考试录像文件(选择录像时间:当天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10分钟)统一复制到移动硬盘,在所有考试结束后密封,按照保密件移交程序于3日内交到市县招生办,在复制备份之前严禁自行删除。
第七条 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负责在视频监控室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1.视频监考员须符合考试监考员的选聘条件,熟练掌握考场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监考员守则》。
2.视频监考员严禁调整摄像头近距离查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
3.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设备报警等),视频监考员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启设备,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条 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县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九条 各级领导视察或巡考员凭证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条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考场监控系统。如果暂停使用该系统,可以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关闭系统设备电源,禁止非管理人员私自开关设备。
第三章 视频监控设备的调试与维护
第十一条 考前按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
1.考试前10天,考点要对摄像头、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进行测试,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场摄像机镜头、防护罩、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进行清理,确保设备整洁、图像清晰
2.考试前一周,各考点要与省级指挥中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保证所有监控点图像能在考点指挥中心电视墙上显示,可以录像存储,同时能将图像传输到省级指挥中心。
3.考试前3天,考点须完成各考场摄像头命名标识工作,并上传到省级考试指挥中心。考场监控图像命名须按照“省代码+省名称+市县名称+考点学校+考场编号”(例如:46海南海口市海口一中普001;46海南定安县定安中学体001)格式执行,显示位置统一在图像右下方。考场和保密室监控图像时钟须按照“年-月-日时:分:秒,如2021-06-07 09:00:00”格式执行,时间标示统一在图像左上方。
4.考试前2天,各考点须完成考场摄像头的角度、焦距、光圈、色彩饱和度调整工作,确保摄像头镜头全部显示考生考试状态。要给金属探测器装上电池,并测试是否正常;手机信号屏蔽器要通电测试,确保能正常屏蔽手机信号;要检测身份证识别设备,是否可以读取验证身份证信息。
5.考试前1天,各考点系统管理员应完成监控设备硬盘空间的清理工作,将各视频监控时间统一校对调整准确,并开启自动录像功能。
6.通过调试如发现系统、设备存在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各考点负责考场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调整摄像头角度和镜头、遮挡镜头、私自关闭设备电源;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明确纪律要求,防止出现学生损坏设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考点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不得私自改变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确需更改的,须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中开设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考点用户专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所有监控设备的IP地址属于保密信息。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在监控设备上安装、拷贝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各考点在考前1天至考试结束应切实做好视频监控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需安排专人拔掉手机信号屏蔽器电源,取出金属探测器电池防止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或考点要及时回收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检查金属探测器电池是否取下,手机信号屏蔽器天线是否齐全,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笔记本电脑电池是否取下等等,并要对以上设备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信号传输,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保证校校通或监控网络的出口带宽不低于20M。
第二十条 考点视频监控室应配备应急电源系统(UPS),确保停电时监控程序安全、有序退出,防止因停电丢失考场监控的图像资料。采用联合接地体,接地电阻<1Ω。单独为监控室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4Ω。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统,避免雷雨季节设备受损。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前一周,各市县招生办须做好试卷保密室监控设备调试、与省级指挥中心和国家级巡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对系统管理员、考务联络员等进行系统培训。在值班监控间,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试卷进入保密室的前一天,系统管理员应把视频监控系统调为自动录像状态,每天要做录像信息的备份,直至所有试卷搬出保密室5小时后再关机。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制度,值班人员上岗前要熟悉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流程,并作好相关影像信息的文字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县招生办和省考试局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室监控设备管理
1.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软件参数和数据;
2.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等;
3.严禁使用非备份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4.视频录像要归档保管至少半年,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设备归属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设备通过验收后,由省考试局统一划拨给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要责成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依工作管理需要分类,注册到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对其所管理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1〕268号)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将设施设备的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每项考试系统联调及相关协调工作联系人,考前由省考试局另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实施考试过程中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 处置办法 | |
监考人员 | 考点主考 | |
1.考生忘记带 “身份证”或因故身份无法验证的 | 登记考生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对考生进行拍照留存。 | 对此类考生的身份,指派专人进行逐一核验,并将登记信息和拍照的相片报市县招生办。 |
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准考证”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座位安排表上的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考,同时经场外流动监考员通知考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考前送到,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 掌握无“准考证”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如果确系丢失,由市县招生办与该生所在学校带队老师核实确认其身份;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领队取来送至考场;确系丢失的,确认后经市县招办主任批准补发。 |
3.考试开始前考生坐错位置 | 如果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他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的考场考试。 |
4.考生准考证重号 | 稳定重号考生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及考试地点,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
5.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不符 |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禁止其入场;如是开考后检查发现的,先答题,结束后请场外副主考(或流动监考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如果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立即报告主考,请有关人员将其带出考场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 核实情况, 如系替考的, 要求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字; 如果考生不写情况、签字, 需告知考生本人违规情况,并责成监考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 |
6.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腹泻等身体状况异常症状。 | 立即报告考点医疗卫生组 | 由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做出诊断和处置。经治疗可以继续考试的,继续考试,延误时间不予补足;不能继续考试的,由考点联系定点医院送医。 |
7.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组封存备查,并立即上报省考试局。如备用试卷不够用,请示省考试局后按有关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补足。 |
8.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时间和科目不符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立即与试卷保管组联系,将应考试卷送达考生。立即上报,经省考试局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
9.试卷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回试卷袋内并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立即启用备用试卷,对接触该试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立即上报省考试局,经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将情况如实记录。 |
10.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少数考生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则立即向主考或副主考请示并记入考场记录表。 |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省考试局并将情况记录。 |
11.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情况 |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请求省考试局同意后补足因此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将情况如实记录。 |
12.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做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上报省考试局,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
13.考试过程中,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立即查明情况并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考场记录表》,同时通知违规考生,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 按考试违规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责成监考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 |
14.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 报告考点主考。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其退场治疗。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则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 |
15.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
16.考生未经允许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规处理,如实记入《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考场记录表》并报告考场主考。 | 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
17.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不符 | 该科考试结束后, 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违规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做好记录。 |
18.考生无意弄脏答卷或答题卡,要求更换 | 不影响答题和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向主考或副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 | 核实情况, 启用备用试卷或备用答题卡,但因此耽误的时间不予补足。 |
19.考生将试卷、答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 尽力追回,按违规处理,记入《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考场记录表》。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20.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及时制止并则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考场记录表》,同时告知违规考生,并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省考试局处理。 |
21.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橡皮擦或所带的笔写不出等 | 动用备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指示考务组提供,不够的情况下可由本考场内监考员调剂。 |
22.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密封试卷不符合要求或者监考、考务人员有其他舞弊行为 |
|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备用监考员接替。并将实际情况及监考员姓名书面报送省考试局。 |
23.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同时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
24.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 予以制止并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报告考点主考 | 全力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25.考试中考生需要上洗手间 | 报告场外流动监考员或正副主考安排处理,同一考场、同一时间不得有两名以上(包括两名)考生离开考场大、小便,监考员不得随考生离开考场。 | 了解掌握情况,指派1名同性场外流动监考员随其前往。 |
26.考试中考生提出喝开水 | 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由场外流动监考员提供开水给场内监考员,监考员提供给考生。 |
27.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记入《考场记录表》,报告考点主考。 | 核实情况,上报省考试局。 |
28.自然灾害和非人为因素影响考试的 |
| 立即上报省考试局。 |
29.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 |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考场监考员。 |
30.(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考生抄袭或者威胁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能保留证据的扣留违规证据,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并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 同上处理 | 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同上处理 |
3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 (1)如果是进行语音通话的,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副主考)调查电话来源,在《考场记录表》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正常进行的,应当终止其考试。 |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主要是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
(2)如果是通过文字短信形式进行通讯的,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副主考(或流动监考员)保留文字短信等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信息来源,在《考场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并如实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 | ||
32.监考员记录考场记录表不详细、不具体 |
| 责成该考场监考员(两名监考员同时在场)在原考场记录表上重新做详细记录并签名。 |
33.监考员记录考场记录表失实 |
| 组织有关人员调查落实真实情况,记录在原考场记录表上,并签名。 |
34.考点工作人员(包括主考)与省派巡考员意见不统一 | 请示主考,由主考负责裁定。 | 将具体情况及双方意见电告省考试局考试值班室。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一般应先报告请示后决定。 |
35.其他偶发事件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上报省考试局,请示处理意见。 |
附件10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
工作要求和情况记录表(样表)
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2个以上的摄像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
二、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小时(即每天四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完成试卷分发整理工作后,立即对分发整理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如有异常第一时间报告省考试局。
各市县招办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具体回放查看工作人员填写《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附后),由市县招办负责人签章后存档备查。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样表)
保密室名称: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日 期 | 年 月 日 | |||
录像时间段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24点 |
查看情况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查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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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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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发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试卷分发场所名称 | 分发时间 | 查看情况 | 查看人员 | 备注 |
|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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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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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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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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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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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一班的【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由下一班值班人员回放监看并填写,回放时间可根据具体值班安排确定,但不得间隔6小时以上;【试卷分发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由值班人员填写;市县招办负责审验,盖章后留存备查;如有异常须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局。
市县招办负责人(签字): 市县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
市县名称: 考点名称:
考试科目 |
| 考试时间 |
| |||
负责巡查考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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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事项 | 是否规范 | 异常情况描述 | ||||
考场号 | 时间 | 具体情况 | ||||
是否在视频下规范安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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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
是否按时、规范分发答题卡、 草稿纸、条形码和试卷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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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
是否逐个核对考生身份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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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 | ||||||
考试过程中,是否对如厕 回考场的考生再次进行安检 | 是□ |
|
|
| ||
否□ | ||||||
是否准时、规范回收答题卡、 试卷、草稿纸 | 是□ |
|
|
| ||
否□ | ||||||
是否清点试卷、答题卡等 材料无误后才允许考生离场 | 是□ |
|
|
| ||
否□ | ||||||
是否有考生抢答、拖答等 违规行为 | 是□ |
|
|
| ||
否□ | ||||||
是否有监考员不遵守工作 纪律(如:打瞌睡、抄题、 暗示考生答题等行为) | 是□ |
|
|
| ||
否□ | ||||||
其他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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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考员签名: 分管副主考签名:
附件12
××年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序号 | 报告内容 | 上报人 | 报送对象 | 报送电话和传真 | 上报形式 | 上报内容 | 上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
1 | 值班安排 | 各市县 招办负责人 | 省考试 局学考处 | 65850628(电话) 65853637(电话) | 书面报告 (签字盖章) | 值班人员、值班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值班安排等 | 6月27日前上报。 |
2 | 试卷接收情况 | 同上 | 同上 | 正常65850628 (学考处负责人手机号)13976397900 | 电话 手机信息 | 试卷接收入库及 保管工作正常 | 7月5日若试卷接收正常, 放置保密室后立即报告。 |
异常65853637 (学考处负责人手机号)13976397900 | 书面和电话 | 异常情况书面写实 (传真:65853637) | 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 ||||
3 | 试卷考前保管情况 | 同上 | 同上 | 正常65982571 | 电话 | 试卷保管及值班情况正常 | 实行保密情况“零报告”制度,每日上午6点、下午18点两次电话直接报省考试局值班室。 |
异常65853637 (学考处负责人手机号)13976397900 | 书面和电话 | 异常情况书面写实 (传真:65853637) | 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 ||||
4 | 考试实施的情况及 重大事件等 | 同上 | 同上 | 异常65853637 (学考处负责人手机号)13976397900 | 书面和电话 | 异常情况书面写实 (传真:65853637) | 考试实施正常无须上报,重大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情况。 |
5 | 答卷的保管 | 同上 | 同上 | 正常 65982571 | 电话 | 答卷保管工作正常 | 实行保密情况“零报告”制度,每日上午6点、下午18点两次电话直报省考试局值班室。 |
异常65853637 (学考处负责人手机号)13976397900 | 书面和电话 | 异常情况书面写实 (传真:65853637) | 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