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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2 21:12:57作者:佚名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教师厅函〔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战略部署,现将做好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面向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团场等,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计划招募6000名讲学教师(见附件2)。

  (三)资格条件。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组织研讨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鼓励讲学教师与青少年学生开展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各受援县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五)招募程序。招募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受援县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核或遴选;(4)公示公布;(5)签订协议;(6)上岗任教。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西部省份由中央财政负担;中部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东部省份由省级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应分担的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各省份和兵团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如需安排讲学教师岗前研修,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2.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落实招募任务。各省份和兵团要做好招募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23年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加强对本地招募计划的统筹,提高招募完成率,确保新招募讲学教师安全按时上岗。

  (二)摸清受援需求。各省份和兵团要摸清受援县需求,充分听取基层学校意见,优先保障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以及教育发展欠发达地区招募需求,统筹兼顾不同学段情况,招募受援县急需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讲学教师。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省份和兵团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银龄讲学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招募计划完成不好,讲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及时准确报送材料

  请各省份和兵团组建工作组,于2023年8月10日前报送《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附件1)和实施方案。请各省份和兵团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见附件3)、《银龄讲学计划2024—2025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见附件4)。

  

  附件:1. 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

  2.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讲学教师计划表

  3.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

  4.银龄讲学计划2024—2025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jyt.henan.gov.cn/2023/08-09/279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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