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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2 22:02:59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有关部委,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模范教师(以下简称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把三尺讲台当作建功立业的舞台,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2023年8月31日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1.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已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评。

  2.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予参评。除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外,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近5年每学年至少完成1个班级教学任务或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且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党政正副职领导可以参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1)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2)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其他情形的。

  (二)表彰名额分配及相关要求。

  1.自治区模范教师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4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倾斜,特别要向条件艰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倾斜。以设区市为单位的推荐人选中,担任中小学校党政正副职领导职务人选不得超过人选总数的30%。承担教学任务的村小、教学点等学校领导以乡村教师身份参评,不占中小学校领导比例。县处级及以上干部评选通过人数控制在全区评审指标总数20%以内。

  (三)表彰奖励形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模范教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1万元/人。

  三、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传播知识、塑造新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为自治区模范教师。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近5年来,无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情况。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

  (三)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围绕教材、教法不断改革,创造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卓著,在自治区乃至全国层面起到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

  1.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2.职业学校教师原则上应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生产性实训、岗位实习等方面有创新举措,技术精湛、德艺双馨,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需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发表、出版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具有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重要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

  (四)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敬重学问、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卓著,起到突出的模范带头作用,教师本人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优异成绩。

  (五)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且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区乃至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重视队伍建设,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对本地本校专业形成高水平创新团队作出重要贡献。

  四、评选表彰组织领导

  2023年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活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承办,按要求成立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五、评选表彰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人员的代表性,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评选工作实行基层单位公示、市厅级主管部门公示以及自治区级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人选基层单位公示和推荐单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推荐。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宣传动员,组织教师开展自主申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推荐。推荐人选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出具推荐人选廉政鉴定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选出具师德师风情况证明。其中:

  1.县(市、区)所属学校的拟推荐人选,经所在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上报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推荐至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所属学校拟推荐人选,经所在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直接推荐至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的拟推荐人选,经所在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推荐至行业主管部门。

  3.区直属高校及其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拟推荐人选,经所在高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后,推荐至所在区直属高校。

  (二)市厅级主管部门推荐。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区直属高校等推荐单位结合实际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业绩、师生认可度以及示范引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指标限额内按规定结构比例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

  1.推荐人选工作单位为各市、县(市、区)所属学校的,经各设区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推荐。

  2.推荐人选工作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程序推荐。

  3.推荐人选工作单位为区直属高校及其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经区直属高校党委同意后按程序推荐。

  (三)领导小组评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拟表彰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实施表彰。

  根据公示情况,领导小组将拟表彰名单,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活动意义重大,覆盖面广、影响度高,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模范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人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人选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加强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工作。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区直属高校等推荐单位应按照名额分配表中下达的名额分别进行推荐,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人选有关材料。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推荐评审过程中要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质版材料报送要求。

  1.推荐报告。原件一式1份,推荐人选经各设区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区直属高校党委同意后,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直属各高校名义报送推荐报告,内容包含推荐工作开展情况、党委(党组)审议意见、推荐人选情况(含排序)、公示情况等。

  2.推荐审批表(附件2)。原件一式5份,由推荐人选按要求填写。

  3.推荐汇总表(附件3)。原件一式5份,加盖公章报送。

  4.征求意见表(附件4)。原件一式1份,请各推荐部门按推荐人选人事管理权限收集整理各部门推荐意见。

  5.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按“一人一档”原则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佐证材料、推荐人单位或所属地市、推荐人姓名”并整理佐证材料目录)。包括:

  (1)基本情况。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近5年获得主要奖励证书(限提供10项)、近5年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比赛相关材料(限提供10项)等。

  (2)标志性业绩成果。著作、论文、教材、重大技术报告等材料(限提供10项)。

  (二)电子版材料报送要求。

  1.推荐报告。加盖公章的PDF版本以及Word版本各1份。

  2.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的PDF版本以及Excel版本各1份。

  3.个人推荐材料。请各推荐单位根据“一人一档”原则,刻录推荐人选材料光盘。电子版材料命名方式统一为“推荐单位—推荐序号—推荐人选姓名”,如“南宁市—001—张三”。电子材料目录如下:

  (1)推荐审批表。加盖公章的PDF版及Word版各1份,文件命名为“推荐审批表—推荐单位—推荐人选姓名”。

  (2)征求意见表。加盖公章的PDF版,文件命名为“征求意见表—推荐单位—推荐人选姓名”。

  (3)推荐人选详细事迹材料。Word版(限3000字),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行间距固定值32磅)、正文仿宋3号字(行间距固定值28磅)、一级标题为黑体3号字、二级标题为楷体3号字,文件命名为“详细事迹—推荐单位—推荐人选姓名”。

  (4)推荐人选个人简要事迹材料。Word版(限300字),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行间距固定值32磅)、正文仿宋3号字(行间距固定值28磅),文件命名为“简要事迹—推荐单位—推荐人选姓名”。

  (5)佐证材料。相关材料PDF扫描版,要求单独建“佐证材料”文件夹存放,并按纸质版目录编好序号。

  (三)报送时间。

  1.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直属各高校于2023年8月11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附件6)。

  2.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直属各高校于2023年9月20日前按上述材料清单将推荐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模范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诗根,0771—5815142;杨敏,0771—5815207;电子邮箱:jsc0771@163.cm。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69号1923办公室,邮编:530022。

  

  附件:1.2023年自治区模范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自治区模范教师推荐审批表

  3.2023年自治区模范教师推荐汇总表

  4.2023年自治区模范教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5.相关单位名单

  6.推荐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6966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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