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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第十一期播出

发布时间:2023-10-18 04:54:58作者:佚名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2023年9月17日晚间19:00,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打造的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第十一期在西部电影频道(陕西八套)、西影视频正式播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同步推出。

  《红领巾法学院》第三季第十一期带您走进“王小伟涉嫌毒品犯罪案”模拟法庭。本期模拟法庭展示由陕西省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同学呈现。

  

本期精彩看点

  一、“上头电子烟”中含有的合成大麻素是什么?

  法官回答: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毒品。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成本很低,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2021年5月,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在内的18种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现阶段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答:

  目前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文化程度较低。涉毒未成年人大多辍学早,自控能力、辨别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涉世不深,易受不良环境影响。2.家庭教育缺失。这些孩子缺少家庭关爱,父母离异或长期不在身边,疏于管教。他们往往出于猎奇的心理去吸食、体验。3.大多受成年人教唆。在犯罪团伙中未成年人往往被成年人教唆、利诱而协助进行毒品犯罪,成为犯罪工具。

  三、聋哑人刑事审判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法官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

  律师回答: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适用于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覆盖于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确立帮助未成年人与办案机关更顺畅沟通,对讯问、询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

  五、贩卖毒品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法官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于贩卖毒品,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法律如何认定主从犯的刑事责任划分?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主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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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yt.shaanxi.gov.cn/jynews/rdjj/202310/16/135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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