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办学和从严治校,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形象,日前,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党委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及学校章程,制定出台了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附后)。
“十条禁令”涉及学校招生录取、校企合作、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学籍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主要办学行为。例如,在招生录取方面,学校规定,“严禁学校内设机构和师生个人私自组织招生,严禁以合作或联合办学名义由其他中介机构、单位组织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各类生源与招生计划。”在校企合作办学方面,学校规定,“严禁任何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严禁任何内设机构、个人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收费权、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在学历继续教育方面,学校规定,“严禁违规与社会企业或助学机构联合举办学历继续教育,严禁开展备案范围以外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招生,严禁违规设立各类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校外站点。”在教育收费方面,学校规定,“严禁任何内设机构、组织、个人未经学校研究批准,私自设立面向学生、合作单位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严禁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企业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在学生实习实训方面,学校规定,“严禁未经学校批准设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实习、顶岗实习。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与专业毫不相干的顶岗实习。严禁私自组织学生参与有偿社会服务,严禁组织、介绍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十条禁令”还特别明确,学校任何干部职工不得利用学校招生、考试、实习、培训、合作办学等办学行为谋取个人私利,从教吃教。
管党务必从严,治校务必从严。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杨翠明强调,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治校方针结合起来,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学校因办学行为不规范引发的两起腐败案件暴露了学校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办学中的短板和不足,给学校党委、行政和全校干部职工敲响了警钟。“十条禁令”既是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也是以案为鉴、边整边改、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学校党委从严管党治校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学校党委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党员领导干部“以学谋私”专项整治、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以及“两带头五整治”纠风防腐专项行动,大力整顿干部队伍作风,将作风建设和干部监督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先后出台了《干部作风整顿攻坚行动方案》《关于持续纠治“四风”完善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业务活动事前备案制度、领导干部“与民争利”廉政审查制等廉政制度。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效防止腐败,学校党委还与全校干部“约法三章”,取得了良好成效,学校干部作风和办学风气明显好转。
“守正才能创新,规范才能发展”。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蒋阳飞指出,办学行为涉及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也关系到学校办学形象和长远发展。“十条禁令”既是学校发展的基本规矩,也是办学行为的负面清单。这些禁令的内容中央和省都有明确规定,之所以集中重申和明确,就是要提醒和告诫全校各级管理人员,什么是办学的“红线”“底线”,什么是权力边界,要切实增强依法办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规矩矩办学,健健康康发展。
为保障“十条禁令”严格执行、落地,学校纪委将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立健全违规办学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供稿)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
为推进依法办学治校,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形象,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就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制定“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规招生。严禁学校内设机构和师生个人私自组织招生,严禁以合作或联合办学名义由其他中介机构、单位组织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各类生源与招生计划。严禁违规录取学生和计划外招生。
二、严禁违规出租办学场地。严禁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给社会机构或个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严禁违规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给企业、个人经商、营业。严禁违规利用校内场所为校外人士设立实验室、工作室、创作室。
三、严禁违规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严禁任何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严禁任何内设机构、个人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收费权、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内设机构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严禁将校企合作项目全程交由合作企业实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应由学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承包、转包给合作企业,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
四、严禁违规举办学历继续教育。严禁违规与社会企业或助学机构联合举办学历继续教育,严禁开展备案范围以外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招生,严禁违规设立各类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校外站点。
五、严禁违规项目外包。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将教学、实习、培训等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干部培训项目,严禁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六、严禁违规乱收费。严禁任何内设机构、组织、个人未经学校研究批准,私自设立面向学生、合作单位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严禁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企业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七、严禁违规转专业、办发毕业证。严禁违规调整新生录取专业,严禁违规办理学生转学和转专业手续。严禁对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私自“放行”、发放毕业证书。严禁随意变更学历证书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专业名称、学制。
八、严禁违规组织实习和社会服务。严禁未经学校批准设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实习、顶岗实习。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与专业毫不相干的顶岗实习。严禁私自组织学生参与有偿社会服务,严禁组织、介绍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九、严禁违规聘任人员。严禁内设机构私自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聘用聘任工作人员。严禁内设机构、个人私自聘请校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学业导师。
十、严禁以学谋私。严禁任何部门、学院、组织、个人利用学校招生、考试、实习、培训、合作办学等办学行为谋取个人私利,从教吃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