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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0 02:05:59作者:佚名来源: 教育部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鼓励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对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选聘方式。提出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管理办法》优化了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明确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健全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要求兼职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

  《管理办法》完善了兼职教师的支持体系。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多种举措,激励各方积极支持选派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2311/t20231107_1089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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