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包括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以下简称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统一高考各项工作按本办法执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考生档案组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有关要求按本办法执行,考试、评卷、划线、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17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物理类(均含艺术、体育)。报考普通类的考生,可单报或兼报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兼报的考生,如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报考高职对口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报考中职直升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报考单考单招类的考生,只能参加上述单考单招。
(5)高职专项类:报考高职专项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条件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17号)相关规定执行。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3〕69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6.对以大学、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在我市报名。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档案
7.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体检、报考志愿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纸介质材料外,还应包括中学生档案、报名资格审核类材料、体检表、录取照顾及专项资格申报材料、外语口试表等。
8.考生纸质档案由各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考生电子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组建档案的材料。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8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8〕1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考生档案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市教育考试院要高度重视考生档案信息的采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普通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要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要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档案发放和保管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规范。考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并与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予考生并签字确认完善手续。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向录取高校提交个人纸质档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纸质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具有我市学籍的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核意见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学生档案。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供招生录取使用。其中市内考生使用毕业当年报告,市外普通高中考生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中学录入综合评价系统。
其他考生需填写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非在校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指导,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普通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公安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
14.我市统一高考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统筹指挥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15.我市统一高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经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研究同意并报请市教育考试院批准。
1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8〕13号)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教考发〔2018〕110号)要求,加强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失(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市教育考试院和本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会主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科目及分值
我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45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100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300分。
18.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表 | ||
日期 | 科目及时间 | |
6月7日 | 语文 (9:00-11:30) | 数学 (15:00-17:00) |
6月8日 | 外语(含听力) (15: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