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渝教师函〔2023〕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6月7日市教委主任办公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13日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细则》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2022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规范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市教委组织专家在现行的《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基础上,开展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认定依据和目的。本实施细则是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而制定,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其他相关人员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条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还应达到相应具体条件,包括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效、行业经验和企业实践能力等。在教育部“基本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可量化、可落地的具体认定条件。
(三)认定时间和程序。“双师型”教师认定每1至2年开展一次,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委负责组织评审、发证;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委推荐,市教委负责组织评审、发证。
三、《实施细则》主要特点
(一)扩大认定范围。认定以中职学校专任教师中的专业课教师为主,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其他依法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也纳入其中。
(二)实施分级管理。市教委负责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证书颁发工作。区县教委负责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组织领导、评审、证书申报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每1-2年定期开展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信息管理平台和督查、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