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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曲一帆:依法开展准入查询,把严教师入口关

发布时间:2024-05-15 20:10:46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相统一”、“大先生”和“六个要”等明确指示,对教师素质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都强调教师“为人师表”的德行示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老师应该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成为被社会尊重的楷模,成为世人效法的榜样。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高度重视,不仅仅着眼于底线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要满足立德树人对教师这一崇高而神圣职业的高标准、高要求、高期待。在此背景下,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既要体现教师职业特质,又要关注教师言行示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职业准入禁止涉及职业自由权,但职业自由并非绝对,从平衡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职业自由做出限制。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目前,我国基于一些特定职业对行为标准的高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重要影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特定职业入职门槛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等均有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和教育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业准入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对教育领域从业禁止做出了具体化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对于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进行了细化规定。《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构建教育部门可操作、易操作的实施路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的应用,既是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无法查”“查不到”问题,也是从准入端夯实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的有力抓手,解决“不愿查”“查后不用”问题。

  完善制裁、惩戒功能。对职业准入设定禁止性条款,是对行为人此前违法行为的惩戒延续。以教育领域为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剥夺其终身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剥夺其终身从事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权利。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获取上述违法犯罪信息特别是跨地区信息较为困难,也存在个别管理人员刻意隐瞒或忽视求职者不良记录的情形,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混入校园,有损教师队伍底色。《通知》从准入端禁止有特定前科者进入教师队伍,进一步强化对于有前科行为教师职业禁止条款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强化威慑、预防作用。“心存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许多职业不仅对职业技能有特定的要求,还对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高要求,明确了对不可欲、不希望发生行为的国家立场与职业立场,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还蕴含了权力与权威。对教师来说,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自己首先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身为教师,自律要严,人格要正。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均对教师爱国守法、言行雅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者来说,有的处罚或责任承担是期限性的,期限过后、惩戒效力减弱;有的处罚或责任承担是财产性的,对于资金实力雄厚者可以“花钱买合法”,不足以形成威慑效应。教师“资格”禁入是永久性的,更具有威慑力。根据《通知》要求,实施性侵等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失去教师“资格”,而且将永远不能进入教师序列,增加了师德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使相关人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效果。

  严把入口、净化队伍。禁止有前科者从事特定行业的正当性在于防止有前科者利用特定行业再次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教育领域而言,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构成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潜在伤害,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实施者有损于教师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因而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学生权益角度,《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参照条款。《通知》对于中小学与高校教师准入的查询对象与查询内容的规定与上述文件一脉相承,在入口关防患于未然,从严实施教师准入管理,优化学生成长环境,树立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良好认知与敬畏之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曲一帆)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64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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