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管理办法》),对我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提出到2035年,要培养造就数以万计的教育家型教师,要求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发挥引领作用。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提出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开展特级教师等评选表彰工作,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精神,提高特级教师评选的科学性,加强特级教师管理,更好地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0〕01号)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结合中央和省委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政策举措,起草修订文稿,经多次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由特级教师代表、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乡村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课题论证会,形成了《评选管理办法》初稿。并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精神以及省领导关于我省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对《评选管理办法》初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7月,先后两次征求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评选管理办法》经合法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会签印发程序。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现评选管理同步规范。原《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对已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支持,未明确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和程序。此次修订增加了“推荐和评选”章节,在我省特级教师评审相关政策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将评选与管理同步规范,内容更全面,系统性更强。
二是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师德为先原则,在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全过程中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情况列入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重要内容,明确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得申报推荐和撤销称号的情形,要求特级教师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老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是完善流动管理规定。参考江苏省和浙江省先进做法,在加大特级教师服务保障力度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特级教师流动报告制度,明确了特级教师最低服务期限等,一定程度上防止人才流失。
四、框架内容
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意义、表彰周期和层级;第二章推荐和评选,共5条,规定了评选范围、条件、程序、申报纪律等;第三章待遇和支持,共4条,明确了特级教师享受的待遇和教育部门、学校(单位)的支持措施;第四章职责和任务,共4条,明确了特级教师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任务;第五章管理和考核,共6条,明确了特级教师管理考核工作责任分工、撤销称号的情形、服务期限和流动管理等;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
(一)推荐评选方面
一是完善资历条件要求。明确申报特级教师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当具有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是明确推荐评选程序。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程序包括学校(单位)推荐、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推荐、省级评选公布,其中,市级、省级分别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复审推荐和评选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不得推荐的情形。将因违反规范办学要求、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学校领导纳入3年内不得推荐的情形。
(二)待遇支持方面
一是保障津贴医疗待遇。明确特级教师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是提供必要保障支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是搭建专业发展平台。要求各地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搭建特级教师发展平台,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区域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支援农村边远地区和教育教学相对薄弱的学校,通过建立固定联系点等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职责任务方面
一是引导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特级教师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工作,为本地区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积极建言献策;带头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的实验研究。
二是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要求特级教师主动承担培养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培养年轻教师等工作,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网络教研、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四)管理考核方面
一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出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建议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二是进一步明确撤销称号的情形。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造成恶劣影响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等三类情形纳入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的情形。
三是加强特级教师流动管理。特级教师在省内流动的,流入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得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调离前特级教师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师资处;
联系方式:0551—6281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