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对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0〕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第三条安徽省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章推荐和评选
第四条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电教、师训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申报范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从严控制申报。
第五条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忠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师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关心关爱学生,注重学科育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
(三)业务精湛。坚持一线教学和教研,对所教学科具有先进的育人理念、坚实的理论知识、过硬的教学能力、科学的教学方法、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具有很高的教育教学研究素养和良好的教学反思习惯,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课程、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育人成效和教科研成果突出。
(四)示范引领。积极参与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在提升指导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动承担送教、研训、公开课等任务,有效促进区域内教师专业素养提升,引领教科研发展,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五)资格资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其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六)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担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近3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3。
(七)教研、电教、师训等人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应当深入一线指导学科教学、教师发展工作,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广泛宣传,组织教师申报、集体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党组织对拟推荐人选思想政治及师德表现进行考察并出具书面意见。拟推荐人选应当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级初审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推荐人选名单应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级复审推荐。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人员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负责特级教师复审推荐工作。推荐人选应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级评选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人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负责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对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和因违反规范办学要求、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学校领导,3年内不得推荐。
第八条每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发展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章待遇和支持
第九条特级教师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搭建特级教师发展平台,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区域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支援农村边远地区和教育教学相对薄弱的学校,通过建立固定联系点等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应当制定特级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四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特级教师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老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特级教师应当坚持深入教育教学一线,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深入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积极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工作,为本地区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特级教师应当不断总结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成果与经验;带头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的实验研究;在县级以上范围内,每年应当讲授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
第十六条特级教师应当主动承担培养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培养年轻教师等工作,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网络教研、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所在学校(单位)及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新评定的特级教师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省教育厅负责特级教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负责审核报送考核材料。考核结果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报省教育厅,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建议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第十九条特级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领域的专业引领作用,除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教育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特级教师证书由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一)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造成恶劣影响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四)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六)其他应予以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特级教师调离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与省特级教师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二十二条特级教师流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省内流动的,流入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得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及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办法规定评定范围单位的,调离前特级教师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