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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20:18:34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等相关便利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各学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明确同意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2.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三、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各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另有规定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2.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性公示牌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3.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4.认真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教育主管部门要拓展宣传途径,提高政策知晓度;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培训,帮助教职工了解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熟悉教育收费有关要求;学校和教师在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时务必将有关情况解释清楚,将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要求等内容完整详细地告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在收费中对有疑问的学生和家长敷衍应付、态度蛮横、拒绝解释。

  5.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执行)。过去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pdf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64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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