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总体介绍
《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是我省对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以及原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具体落实,是对我省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的具体制度安排。涵盖了适用范围、举办者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等几种变更类型的程序和注销登记办法、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四大方面的内容与要求。
二、对我省落实分类管理的相关作用与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办学校一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既无法享受与公办学校一样的支持政策,又不能像企业那样名正言顺地营利。虽然过去的相关法规也规定,出资人可以在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何为合理,也缺乏细化的规定。
《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是实施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民办学校要充分认识其作用与意义。
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
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让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同等的扶持政策,也可以让自愿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堂堂正正地获取办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