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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南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15 20:37:48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闽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闽南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南师大〔2024〕2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闽南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4月1日

  附件

  闽南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闽南师范大学前身为漳州师范学院,成立于1958年春,先后经历了龙溪师范大专班、漳州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第二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2013年4月,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改革开放以来,学校不断加快改革与创新步伐,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的办学成效。199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0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首批师范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9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6年完成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8年被列入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22年被列入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2023年完成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

  学校根植闽南,立足福建,面向全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培养福建省基础教育所需要的高素质师资和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所特色鲜明、多学科融合发展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名称:闽南师范大学,简称‘闽南师大’;英文名称为Minn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MNNU’”。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设有江滨校区、圆山校区。学校办学主体在江滨校区,现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学校网址:www.mnnu.edu.cn 。邮政编码:363000。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布局等。校址的变更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事业单位。”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坚持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强化教师教育底色,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删去第十条。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积极融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十一、将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置、调整学科门类与专业,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发挥区域优势,推动闽台港澳和中外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十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五、将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中国共产党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一款修改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款修改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第三款修改为:“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师资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五款修改为:“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组织的领导,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款修改为:“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领导、组织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第七款修改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八款修改为:“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款修改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开头修改为:“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款修改为:“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二款修改为:“会议的时间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议题最终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款修改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五款修改为:“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六款修改为:“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具体组织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修改为:“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确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三款修改为:“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四款修改为:“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款修改为:“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六款修改为:“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七款修改为:“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二十、将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闽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与福建省监委驻闽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将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二、将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四)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七)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将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5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五、将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与平台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和研究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平台根据委员任职条件推荐选举产生,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归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等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十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2.审议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3.审议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4.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对校学术专门委员会及学院与平台学术委员会所做有异议的决议进行复议。

  6.指导、监督专门委员会按授权的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7.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8.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专门委员会职责

  1.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学院学科建设和方案。

  2.师资队伍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才选拔培养等事宜。

  3.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学历教育、教改项目、教学奖项、合作办学、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事宜。

  4.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审议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科研成果评价、科研项目和奖项申报推荐、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学术专著出版、创新平台仪器设备采购和大额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事宜。

  5.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学术争议、科技伦理等事宜。”

  二十八、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三款修改为:“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订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增加第四款:“经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秘书处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六款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举手表决或者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款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后所作的决定不再复议。”

  二十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委员人数为单数。校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学科建设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指委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一)对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二)对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等提供指导与咨询。

  (三)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等进行指导和审议。

  (四)对教学经费和专项教学经费分配,教学成果奖、教学工程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遴选和推荐进行审议。

  (五)监督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教学事故认定以及与教学有关的争议仲裁;

  (六)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开展工作。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会议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讨论和表决。

  (五)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六)会议决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要求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会议审议、评议的事项,根据事项具体性质要求,进一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十五、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要体现政治性和先进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选;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六、将第六章第二节标题修改为:“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闽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省学联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三十八、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九、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把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团委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校团委及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和团委等组织,支持他们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协调处理临时性或者专项事务。”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贯彻学校的决策部署,做好服务师生员工和基层的工作,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方案,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控和指导。”

  四十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党政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研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十四、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党政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十五、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党政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四十六、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直属单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纪检监察、巡察、审计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四十八、将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增强组织功能,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十九、将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八年。”

  五十、将第六十七条修改后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

  五十一、将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职组织员、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五)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五十三、将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五十四、将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开头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款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五、将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学识。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有仁爱之心,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有高尚的师德,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六、将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和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七、删去第七十六条。

  五十八、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十九、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六十一、将八十一条改为八十二条,修改为:“学生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六十二、将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款修改为:“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十三、将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十四、将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十五、将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六十六、将八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七、将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收入合法合规、全面完整、真实准确;预算支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六十八、将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根据国家、福建省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六十九、删去第九十一条。

  七十、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七十一、将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监管、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改革创新的管理原则,构建

  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七十二、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七十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在漳州市民政局登记的、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闽南师范大学及附属学校(含附属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创新、改革与发展。

  学校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基金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二)资助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三)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四)资助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访讲学;

  (五)资助优秀师生进修、访学、交流;

  (六)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七)资助在校贫困师生;

  (八)资助与发展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七十四、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争取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充裕的办学经费来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第一款修改为:“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款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十五、将第九十七条修改为:“闽南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凡在闽南师范大学(包括原漳州大学师范学院、漳州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第二师范学院、龙溪地区大专班、漳州师范学院、福建省漳州市农业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学生和教师),拥护校友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校友会。本条所指学习包括全日制,以及函授、自学考试、夜大、网络教育、进修和培训等学习形式。

  校友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密切联系校友,不定期开展校友联谊、交流等活动,不断增进母校与校友间的情谊;

  (二)及时反馈校友对母校办学的建议和意见;

  (三)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成就;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五)支持校友开展教育经验、学术成果交流与科技咨询等活动;

  (六)激励校友为祖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两岸的和平统一作出积极贡献。”

  七十六、将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和学院可设立学校董事会和学院董事会(理事会),以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董事会(理事会)的制度以董事会(理事会)章程的形式规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的独立学院或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机构,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支持独立学院和独立机构的发展建设,加强对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七十七、删去第九十九条。

  七十八、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十九、第一百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徽: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整体构图融入水仙花图案,主体以汉字‘心’字异质同构形状。水仙花蕾‘心’字上的字母‘M’为闽南MINNAN首字母;下面的U为大学UNIVERSITY首字母;色标采用闽南剪纸红色系作为标准色。

  学校徽章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体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黄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红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八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上方图案为学校徽志,下方为中英文校名。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均为白色。”

  八十一、将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庆日为7月27日,校庆活动日原则安排在12月份。”

  八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须经举办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八十三、将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四、将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学校在必要时可修订本章程。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五、将第一百零九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八十六、将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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