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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21:49:27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活力、创新力和创造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参照高等职业院校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条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四条普通高等院校教师岗位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各高校可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第五条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队伍建设和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克服“五唯”倾向,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实行评聘结合。评审标准和聘任方案等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人社、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支持高校结合实际,将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方案、调查报告、著作、教材、案例等作为代表性成果纳入评价指标。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八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后,聘任讲师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后,聘任助教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助教: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第十条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对不同岗位类型教师设置最低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须有1次优秀。

  第十二条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积极承担校内外公共服务工作,参与校内公共事务、公共管理、教学实践等活动,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科普、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

  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副教授或讲师职称(讲师职称限高等职业院校),须承担1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或参加6个月以上支教、扶贫、挂职、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教 授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普通高等院校

  独立主讲1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教学为主型须有1次优秀。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2门专业课程(或1门公共课);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须有1次优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或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A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类条件的一项。

  (一)普通高等院校

  教学为主型须有一项为教学类成果,教学科研型须有一项为科研类成果。

  A类条件:

  1.教学为主型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权威期刊论文。教学科研型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其中2篇权威期刊论文。

  2.教学为主型主持1项部级以上项目,或2项省级项目(其中1项教学类项目)。教学科研型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省级以上项目(其中1项部级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

  3.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1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1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

  B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1项省级以上项目。

  3.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1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中1项。

  4.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排名前10)或国家标准(排名前5),并颁布实施。

  5.2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采纳,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2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8.获1项省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9.指导学生获1篇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获1项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1项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须为全国特等奖)。

  (二)高等职业院校

  A类条件:

  1.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权威期刊论文。

  2.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省级科研类项目。

  3.获1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中1项。

  4.获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中1项。

  5.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获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1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

  B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参与1项国家级(排名前3)项目或主持1项省级教学类项目。

  3.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1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上,或2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以上。

  5.获2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排名前10)或国家标准(排名前5),或主持制定(修订)1部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8.1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采纳,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四章 副教授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一)普通高等院校

  独立主讲1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教学为主型须1次优秀。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1门专业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须1次优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或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A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类条件的一项。

  (一) 普通高等院校

  教学为主型须有一项为教学类成果,教学科研型须有一项为科研类成果。

  A类条件:

  1.教学为主型发表2篇论文(至少1篇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刊论文。教学科研型发表3篇论文,其中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权威期刊论文。

  2.主持1项省级以上项目;或2项市厅级项目(其中教学为主型须主持1项教学类项目)。

  3.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1项其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1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1)。

  B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项目。

  3.获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8),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中1项。

  4.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准(排名前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5.2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上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8.获1项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项。

  9.指导学生1篇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获省级奖励,或获1项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1项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须为全国特等奖)。

  (二)高等职业院校

  A类条件:

  1.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1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中1项。

  4.获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5)中1项。

  5.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获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1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

  B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学类项目或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1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准(排名前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8.1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上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五章 讲 师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要求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一)普通高等院校

  协助讲授1门本科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二)高等职业院校

  独立主讲1门课程;有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3个月,或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普通高等院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论文,或1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项目。

  3.正式出版1部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教材,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

  5.获1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以上(不限名次)。

  6.获1项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二)高等职业院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论文,或1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项目。

  3.获1项校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1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上。

  5.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章 助 教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和业绩成果要求

  (一)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有所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二条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学历(学位)、资历不足的人员,其业绩成果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且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称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的,各高校可分别制定相应破格晋升的业绩条件,须高于正常晋升的业绩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同时具备学历(学位)破格和资历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条件达到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条件,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具备同等专业学术水平的,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助教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今后不再进行考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发表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的理论文章等可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业绩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体育学科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省级专业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的奖项,可纳入相应的业绩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转评人员须在现教学岗位受聘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任职年限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引进自然科学研究、卫生、航海(空)、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到教师岗位任教的,可按所聘岗位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聘任相应职级,并在两年内转评本岗位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内未能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应职级。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总量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台港澳、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学院校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临床教学人员,可参照“双师型”教师,单列申报教师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任职年限自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情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试用期内人员,以及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人员。

  (二)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在影响期内的。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员)的,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除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撤销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三十五条职称评审材料涉及国家安全、反恐缉毒等涉密内容的,可由上级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由高校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认定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高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晋升时使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七条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三十八条有关指标说明

  (一)论文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非学术文章),限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学术期刊应具有CN刊号并列入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列刊物。

  各高校可建立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核心期刊目录,以及更高水平的权威期刊目录。高等职业院校可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所列刊物纳入核心期刊目录。

  (二)学术著作指具有CIP数据核字号并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著,限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学术著作(译著仅限外国语言类相关学科)仅统计单本著作字数,不累计计算。

  各高校应加强对学术著作出版单位的认定,可参考百佳出版社建立出版单位管理目录。

  (三)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教材,其中本科院校教材须列入本校研究生、本科教材征订目录或提供3所以上高校使用证明,高职院校教材须提供高校使用证明。教材仅统计单本著作字数,不累计计算。

  (四)项目包括教学类项目和科研类项目,不含个人经费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教学类项目含与教学相关的团队、专业、课程、基地、平台建设等。作为负责人的,主持年限须不少于1年。

  (五)“主持”均指排名第一的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专利须为第一发明人;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限独立或第一作者。

  团队合作完成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获奖教师认定全体参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获奖指导教师人数仅认定前2名。

  第三十九条本文所述“以上”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四十条本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称〔1997〕010号)同时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xxgk/zywj/202401/t20240126_6387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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