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24〕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进入单位自评信息网上公示阶段。公示期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自评信息公示是教育部下发的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函〔2024〕1号)要求确定的主要评估程序。其目的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办学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特别是推动办学质量和效益好的办学单位形成更好的社会声誉,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本页面公示的信息,是参加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省市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自评报告等相关信息。
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