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师〔2023〕51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和〈海南省中小学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琼府办〔2020〕16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有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以下简称地方优师专项)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继续按“县来乡去”“一专多能”方式定向公费培养乡村教师(以下简称定向公培生)。我厅于2023年2月印发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费培养计划(地方优师专项培养计划)招生需求名额的通知》,根据各市县(区)报送的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需求计划,现就下达2023年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2023年计划招收乡村小学“一专多能”定向公培生200人(含面向国家脱贫市县调整实施的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名额),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培养院校为海南师范大学,列入全国普通高考提前批次录取。名额分配详见《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附件1)。
(二)2023年计划招收乡镇幼儿园定向公培生30人,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学制五年,培养院校为琼台师范学院,列入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提前批次录取。名额分配详见《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附件1)。
二、招生录取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印发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规定,报考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具体录取办法按省考试局、省中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招录办法参照我省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的招录办法执行,均实行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合格生源。
为确保全省招生计划高质量足额完成,我厅鼓励具有2023年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指标的市县在录取本地生源不足时同意调剂录取其他市县的生源,并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关于同意调剂录取其他市县户籍合格生源为我市县2023年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的函》纸质版盖章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我厅将在本地生源录取不足时,调剂其他市县优秀生源予以补足。逾期未致函的,视同为“不同意调剂录取”。
三、签订协议
(一)报考定向公培生的考生及家长应在报考前提前咨询了解《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内容。经遴选符合条件的录取对象要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如录取对象未满18周岁,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市县乡村小学(乡镇幼儿园)任教不少于6年。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模式、就业管理、条件保障、履约管理等参照我省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教育相关政策执行,其《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参照《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确定。如教育部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履约要求有新规定,以教育部新规定为准。
(二)定向公培生培养院校负责在录取前将空白《协议书》(一式4份)交给考生,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在招生录取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培养院校。培养院校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在正式录取考生的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1份并将其余协议书及时寄回相关培养院校的招生部门。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协议(一式5份),具体参照上述有关协议签订要求执行。
(三)录取为定向公培生的考生不予退档。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培养院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培养院校招生部门将《协议书》1份交考生保存。
(四)培养院校要认真做好定向公培生入校后的复查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根据具体情况做退学等处理。请培养院校于2023年11月底前将填报的《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附件2)、《2023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已签署完备的《协议书》复印件一式1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院校应认真开展我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专项宣传活动,深入高(初)中学校,并借助电视台、报刊、网站和微信等媒体,积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定向培养计划的意义和年度招生计划数,组织优秀生源报考,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二)省考试局、省中招办和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定向公培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三)培养院校要专门针对定向公培生制定培养方案,并于2023年6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方案应尽量考虑各市县(区)的培养需求,充分统筹调剂校内不同院系师资力量,切实培养出“一专多能”的优秀乡村教师。
附件:1.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
生计划分配表
2.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3.2023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4.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
5.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协议书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
市县(区) | 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招生计划 | 乡镇幼儿园定向公培生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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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与社会方向 | 数学与科学方向 | 英语教育方向 | 合计 | 有关说明 | 总计 | ||
海口龙华区 | 3 | 2 | 2 | 7 |
| 4 | 11 |
海口秀英区 | 1 | 1 | 1 | 3 |
| 10 | 13 |
儋州市 | 6 | 7 | 3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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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文昌市 | 3 | 4 |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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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琼海市 | 2 | 2 | 1 | 5 |
| 4 | 9 |
万宁市 | 3 | 2 | 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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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东方市 | 4 | 4 | 7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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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定安县 | 5 | 5 | 5 | 15 |
| 2 | 17 |
屯昌县 | 8 | 7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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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澄迈县 | 3 | 2 | 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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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五指山市 | 3 | 4 | 3 | 10 | ★地方优师专项 |
| 10 |
临高县 | 10 | 2 | 6 | 18 | 10 | 28 | |
昌江县 | 1 | 2 | 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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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陵水县 | 8 | 8 | 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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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白沙县 | 3 | 4 | 3 | 10 | ★地方优师专项 |
| 10 |
保亭县 | 10 | 6 | 4 | 20 |
| 20 | |
琼中县 | 5 | 7 | 5 | 17 |
| 17 | |
合计 | 78 | 69 | 53 | 200 | 75 | 30 | 230 |
注:1.本招生指标按面向少数民族和国家脱贫市县指标名额不低于总下达指标的50%的要求,以及根据各市县(区)所报送的计划需求,结合地区教育发展差异及师资缺口等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招生指标的培养方向,结合各市县申报的专业培养需求、培养院校开设的专业方向等情况确定。
2.乡村小学(含地方优师专项)、乡镇幼儿园的定向公培生招生指标不能互相调剂使用。
3.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指标可以调剂使用到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招生指标。
附件2
2023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培养院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毕业学校 | 户籍所在 市(区)、县 | 拟任教(主修)学科 | 身份证号 | 考生号 | 高(中)招 总分 | 监护人 姓 名 | 监护人 联系手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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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3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培养院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毕业学校 | 户籍所在 市(区)、县 | 拟任教 (主修)学科 | 身份证号 | 考生号 | 高(中)招 总分 | 监护人 姓 名 | 监护人 联系手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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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编号: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书
(202 年)
姓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定向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和乡镇幼儿园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6〕26号)、《海南省委人才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海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简称“定向公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公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公培生。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在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制订定向公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负责定向公培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对于违约或不具备从教资格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学制四年,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层次;乡镇幼儿园定向公培生学制五年,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定向公培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被录取后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公培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乡村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公培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或乡镇公办幼儿园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定向公培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定向公培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公培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乡镇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定向公培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丙方同意后离开教育岗位。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视同违约处理。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书
(202 年)
姓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定向市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优师专项”)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6〕26号)和《海南省委人才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在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制订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对于违约或不具备从教资格者,要求其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被录取后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乡村小学任教,服务期须满6年(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精神“定向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在基层服务须满6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按要求将签署完的协议书转给丁方签订,并将丙方、丁方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统一提供给甲方。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和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向甲方提供丁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八条 配合丙方协调编制、人社等有关部门,以及定向培养市县(区)级政府,做好接收地方优势专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并纳入本市县基层就业项目的奖励和支持体系。
第十九条 配合丙方协调定向培养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乙方到乡村小学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丙方同意后离开教育岗位;
(三)因参军等个人原因,且自愿提出退出定向培养计划,经甲方、丙方、丁方及海南省教育厅同意;
(四)因个人成绩达到学业预警条件,不符合卓越教师培养要求的,经丙方、丁方及海南省教育厅同意后,退出该项目,并转入培养学校普通类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退回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不再继续享受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并取消学籍,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且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视同违约处理。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教育部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履约要求有新规定,以教育部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