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黔教发〔2023〕50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贵州省教育厅联合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制定了《贵州省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黔教发〔2023〕50号),于2023年11月28日起颁布实施。《管理办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全面总结了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经验与做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全面征求了意见,突出将法治副校长纳入学校治理体系、全面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新要求,系统设计了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及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意义;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为对法治副校长概念的界定;第四条为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至第八条为相关各方的职责;第九至第十一条为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程序和任务;第十二条至十四条为险情处置有关程序;第十五至十七条为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相关程序、内容和结果使用;第十八条为法治副校长解聘规定;第十九条为对派出机关的约束条件,第二十条为附则。全文的重点是明确各方管理责任、法治副校长履职程序和考核评价。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关于名称。教育部规章界定法治副校长主要是高中以下学段,故确定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考虑到高等学校,特别是专科层次的高职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也很必要,所以将中小学改为学校。二是关于政法委职责。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正式设立和全面铺开,最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中央综治委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由于时间久远,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早已发生巨大变化,现在已不适用。但法治副校长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党委政法发的积极介入,故对此进行了明确。三是关于法治副校长考核。法治副校长作用发挥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考核评价机制是否健全有效,这也是制定管理办法的初衷,以此进一步激发法治副校长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了各派出机关的责任。
文件原文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