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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5 21:01:36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印发了《贵州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置及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更好理解相关内容,认真落实《设置及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民办教育实行“先证后照”,民办学校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再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为此,省教育厅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以“专升本”、“自学考试助学”等为办学内容的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设置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依法依规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拟制《设置及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拟制《设置及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设置及管理办法》文件共8部分、39条。分别为:总则、

  职责划分、举办者、设置标准、设置申请、监督管理、变更与终止、附则等。

  (一)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的设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设置标准。对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校舍、办学场地、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校(院)长聘任、师资及相关管理人员配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申请程序。申请筹设(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正式设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 对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四)监管要求。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章程、举办者出资、财务管理、收退费标准、从业人员、培训材料、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方式和要求。

  四、重点说明内容

  (一)审批管理的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采取省教育厅和市(州)教育局共管的管理体制,日常监管以市(州)教育局管理为主。

  (二)机构的条件内容。《设置及管理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教育后的,不颁发学历证书的培训机构。不允许加挂公办学校“招生点”“办学点”等合作行为。

  (三)办学条件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和其他省(区、市)做法,要求办学场地为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总建筑面积应该在1500平方米以上。

  

  

  

  

  

  

  

  

  文件原文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wgk/zcjd/202310/t20231009_82707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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