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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作虽要效率 保密不可忘记

发布时间:2024-05-15 21:16:45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案例详情:

  2015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单位有关领导秘书程某,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多份涉密文件扫描件。经查,程某自担任秘书一职以来,承担了不少文稿起草工作,为图工作方便,他擅自扫描了包括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在内的多份纸质资料,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程某行政记过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降低考核等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典型意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程某将涉密文件储存在非涉密计算机中,自以为是提升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便利,但却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造成了极大的泄密隐患。保密工作无小事,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密工作制度,办理涉密工作,切实守好保密工作底线。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tzl/fzcz/202405/t20240510_84613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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