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
为切实提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促进全区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桂教基教〔2013〕46号),我厅近期对南宁市东盟中学开展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一、南宁市东盟中学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为第三十三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
二、请你局指导南宁市东盟中学主动根据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转变普通高中育人方式。加强课程管理,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完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要与当地薄弱普通高中、乡镇普通高中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内普通高中共同发展。
三、请你局坚持评建结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打造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示范性普通高中。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指导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我厅将于评估结束期满3年后,组织复查评估,重点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在学校接受评估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进行复核。评估结束至复查评估期间,各学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整改工作情况及内涵发展工作报告,对未按照评估要求兑现承诺和进行整改而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