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教育监督 > 以案释法:上瘾更上刑,警惕新型毒品

以案释法:上瘾更上刑,警惕新型毒品

发布时间:2024-06-15 06:57:48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听说过“上头电子烟”

  比普通香烟更带劲

  “越吸越上头”

  想试试

  千万不能碰!!!

  其中可能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吸食=吸毒

  

  案例回顾

  2023年10月,王某两次容留未成年人陈某在其车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最终,王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缴国库。

  2023年12月,廖某联系杜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弹。之后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杜某以人民币400元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卖给廖某。2024年1月,杜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最终,杜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

  什么是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也是麻醉类处方药品,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成为列管药品。这就意味着非法持有、吸食、容留他人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温馨提示

  依托咪酯的成瘾性强,长期吸食会严重损害人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同时依托咪酯成瘾患者脾气暴躁易怒,可能出现伤人毁物、危险驾驶等现象,严重危害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盲目追求新奇刺激,自觉抵制毒品诱惑,自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享受健康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tzl/fzcz/202406/t20240614_8487169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