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经研究,现将2024年7-8月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予以公示(见附件1),接待地点为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信访接待室(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机关院内北楼102室)。如遇重大安排需调整接待时间的,以委厅信访室通知为准。
请来访群众认真阅读《信访工作条例》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见附件2)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反映问题。
联系电话:029-88668661
附表: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2024年7-8月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
时间 | 接待人 | 时间 | 接待人 |
7月2日 (星期二) | 董侠 | 8月6日 (星期二) | 王海波 |
7月16日 (星期二) | 王树声 | 8月20日 (星期二) | 冀映秋 |
附件2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领导接待日参加领导干部为副厅级以上干部,委厅相关部(处)室负责人协助。
委厅领导接待日受理教育信访事项,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或个人经电话约访或直接面见等形式,向委厅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委厅处理的事项。以下事项不属委厅领导接访受理范围:
1.属市、县(区)、有关部门或高校解决的信访事项,未向所属市、县(区)、有关部门或高校提出或已经提出尚在处理过程中的。
2.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的。
第三条 集体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由信访人协商推选不超过3-5人代表向接访委厅领导反映问题。
第四条 委厅领导接访时间为每两周一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原则上为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二下午。接待地点为厅信访接待室。
第五条 委厅领导接访日安排每两个月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来访接待场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委厅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协助参加接待的相关部(处)室负责人。
第六条 为妥善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每次接待日由接访委厅领导指定分管部(处)室负责人协助其接待信访工作。委厅领导接访时,协助接访负责同志应详细填写《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由接访委厅领导根据接访情况,签署具体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若委厅领导在信访接待日当天因公外出,应指定其分管部(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接待,并将当日群众上访书面材料阅处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当日轮值委厅领导阅批后协调督办。
第八条 委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位接访委厅领导既要负责接待,也要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不属于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可通知来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部(处)室协助接待,并及时和其他相关委厅领导沟通、协调,一抓到底,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九条 委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限期解决;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视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接访委厅领导可带案下访,加强督查,确保办结。
第十条 各部(处)室要对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所涉及的本部(处)室事项认真办理、妥善解决。委厅信访室对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负责定期通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省教育厅2014年4月11日印发的《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