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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心这些高考录取骗术!别被套路了

发布时间:2024-07-17 22:43:25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和家长最关心的就是选学校和填志愿,各类涉高招诈骗也随之进入高发期。虽然每年都有各种高考招生骗局被曝光,但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每年仍有不少高考学生和家长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

  套路一:合作办学有门路直接入读

  谢某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曾与一家邮电大学某学院合作办培训班,学员可以进入校园内旁听课程。谢某以帮其招收一个学生返点5000元为名,找邢某帮忙招生。邢某见此事大有商机,对外谎称是邮电大学副校长助理,可以帮助高考生入学并获取正式学历、学位。

  当时,小白高考成绩不理想,其母亲通过朋友了解到邢某有“门路”,便给了他30万元好处费。后来,小白确实拿到了邮电大学某学院录取通知书,但在学习期间他发现自己与众不同——上课没人管、考试单独考。小白的母亲就此事问过邢某,对方都以“现在是过渡期”“再等等”等理由搪塞。

  4年后,毕业的小白没有拿到毕业证,发现学籍也不是邮电大学,这才意识到被骗。邢某被抓后,小白才知道像他这样被骗的还有7个人,被骗金额高达220万元。最终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了具体区分,分别以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为判断标准。高考招生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往往属于“特别巨大”一档,起刑点也相对较高。

  套路二:只要花钱就能“补录”

  池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谎称曾在教育部当过处长、后来借调到国务院当秘书的李某,期间池某谈到孩子高考的事,李某说在中国政法大学有熟人,并当面给一个叫“王哥”的人打电话来运作此事。

  李某说需要40万元疏通关系,并称“办不成全额退款”,池某很快给了李某现金40万元。直到9月初,孩子也未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池某质问李某时,对方仍称“没问题”,正在通过教育部协调此事。后来,池某再度给李某打电话时,一直接不通,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李某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各种高考招生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取得被害人对其办事能力的信任,一般会谎称是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骗取钱财,从而同时也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假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以诈骗罪对其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tzl/fzcz/202407/t20240715_85100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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