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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2024-08-18 00:11:49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和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配合下,我省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持续巩固“双减”成果,确保孩子们度过一个充实、平安、快乐的暑假,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校外培训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或《审批意见书》,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理证照为由招揽学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些公司名称中虽然带有“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文化传播”等字样,但不具备校外培训资质,不得开展校外培训业务。

  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

  三、不得违规发布培训广告。根据中央“双减”政策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以及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更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规广告。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四、规范安全应急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安全作为开展一切培训活动的底线和红线,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等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要常态化开展培训场所安全隐患自我排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巡查;要制定完善火灾、地震疏散逃生等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疏散演练。暑假前,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至少开展1次场所安全大排查。

  五、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管理,在平台上进行售课、消课等业务,接受平台全流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应主动公示收费标准等信息;应规范收退费,主动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主动开具正规发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学费且不得超过5000元。

  六、规范运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运营行为。培训机构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应当按照学生家长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培训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正常提供培训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培训机构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培训场所、网站等的醒目位置公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福建省“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jyyw/jyt/202407/t20240703_64785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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