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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移第三轮“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8 12:21:09作者:佚名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轮“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转移工作,将有关评估业务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承接。为做好转移工作,特发布本公告。

  一、转移内容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制定评估方案、接受申报及资格审核、组织实地评估、公示公布结果等业务,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中介组织承接(以下简称“承接方”)。

  二、转移方式

  采取竞争的转移方式,通过公开报名、公平竞争和择优承接等环节,选择符合条件的承接方承接转移职能。

  三、承接条件与要求

  (一)承接条件

  除具备粤机编〔2012〕2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承接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合法。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熟悉政策。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评估相关规定。

  3信用度高。评价客观,社会公信力强,社会声誉好,无违规违法行为,三年内年检合格。

  4.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评估实施办法、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评估专家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评估工作质量保证制度等。

  5.能力保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良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设施;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拥有高素质的评估专家团队,包括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专业领域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专家等,专家专业结构、区域结构、年龄结构合理。

  (二)承接要求

  1.严格按照评估协议开展工作。承接方应当严格履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审批”转移协议(协议另行制定签署)要求,不得随意修改或单方变通执行协议内容。

  2.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开展工作。评估标准主要为《广东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粤教职函〔2020〕33号)中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试行)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承接评估工作期间,如遇省教育厅修订或重新制定评估标准和要求,以新文件为准。

  3.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承接方应当对自己的评估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学校、社会的监督以及承接方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发布公告。省教育厅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方于转移事项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件和电子稿材料,逾期报送材料或漏报材料的均视为无效。

  申报材料包括:

  1.承接转移工作事项的申请表(附件1);

  2.承接申请方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承接申请方以往组织开展类似评估的资料,包括项目汇总(含项目名称、项目来源方名称、起止时间、年评审业务量)、本机构制定印发的有关评估文件、项目来源方的评价材料等;

  4.具体承办机构人员名单汇总(含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及从事评估或评估组织的经历等)(附件2);

  5.承接申请方的办公条件(包括收入支出情况、主要办公设备设施等);

  6.专家队伍名单汇总(含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及从事本机构相关评估工作的经历等)(附件3);

  7.开展转移职能的工作规划方案;

  8.承接申请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请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按时报送(电子稿发至:zzczzjy@gdedu.gov.cn)。

  (三)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按有关要求成立评审机构对承接申请方进行评审。如有必要,评审机构将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如符合申报条件并提出申报的社会主体不足3家,则暂时取消此次转移工作,在下一年继续组织转移申报工作。

  (四)公示名单。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对各承接申请方排序,得分最高的1-2个机构为拟转移机构,并在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后不影响职能转移和责任履行的,由省教育厅和承接方签订转移职能协议。

  (六)事项交接。省教育厅在签订承接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事项的移交工作,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同时行文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五、转移期限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本次转移事项的转移期限为两年。

  六、说明

  承接方在承接转移项目期间,省教育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转移协议、监管办法等,对承接方承办转移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承接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转移协议等做好转移职能的实施工作,根据转移职能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与机制,强化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承接期间,应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遇有投诉、检举事项时应积极配合省教育厅核查;委托期结束后,应向省教育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承接方还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受评单位的监督

  承接期结束后,省教育厅按照有关程序及标准,对承接方承接转移职能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省教育厅下一轮选择承接方时的参考因素。

  省教育厅与承接方的具体责权范围,以最终签定的协议为准。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03房,联系人:潘晓恒、吴春萍,联系电话:020—37629105、020-37628619。

  附件:

  1.承接“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工作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3.申请单位聘请专家队伍情况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edu.gd.gov.cn/zwgknew/gsgg/content/post_4500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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