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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22:42:18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办学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党组织)应当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结合学校的办学软硬件条件、学科专业优势、教学管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决定学校是否开展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未经学校集体决策私自组织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不得将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在办学部门。

  二、坚持办学公益属性

  学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育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项目整体外包。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各校不得将非学历教育等同于校办产业,当成学校创收途径;不得对办学部门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不得将经济考核指标直接与部门员工绩效或经济收入挂钩;不得将工作考核情况与员工发展和奖励挂钩;不得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招生宣传、教师聘用、教学管理、考试考核等权利。

  三、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实施非学历培训项目前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风险评估,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和备案。要完善招生宣传管理制度,统一使用非学历培训项目简介取代招生简章,并在简介中明确培养方案中的培训目标、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和收费情况等。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由学校自行实施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制度。对于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要进行事前备案,各校应于每年3月和9月将有关项目计划表(附件1)及人才培养方案、培训项目简介等相关材料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对全部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事后备案,各校应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全部项目明细(附件2)及学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属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区直学校直接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各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预科班”“跟读班”“中高职衔接”“专升本”“职教高考”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国际”“留学”等名称;不得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不得将非学历教育项目整体外包;不得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脱产学习超过1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当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不断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过程管理。要建立健全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项目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办学质量与效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凡涉外办学项目应当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国际合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规定开展。

  各校非学历教育不得干扰学历教育的正常开展,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宣传;非学历教育学分(学时)不得纳入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不得替换学历教育学分(学时),但参加非学历教育获取的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替换学历教育学分(学时)。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要全面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应设定明确的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包括教师的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师资队伍的专业性和教学能力,严把教师入口关。在本校师资无法满足非学历教育要求时,须以学校名义向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教师或教辅人员,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学校要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相应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制定非学历教育师资培训计划,健全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对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参与非学历教育的外籍教师,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师德表现符合要求。

  学校非学历教育师资应以在编在岗教师为主,鼓励校企共建专兼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不得授权或委托教育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委派师资。

  六、优化教学条件保障

  学校要加大非学历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学校将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在本校条件无法满足非学历教育要求时,要以学校名义招标承租符合教学、生活的教学楼和宿舍楼。鼓励合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等以捐赠形式投入设备、仪器、资源等用于非学历教育办学,捐赠单位需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目的、金额、用途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捐赠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捐赠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积极响应国家教育数字化转型要求,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平台,深化教学模式改革。

  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凡使用学校资源的,应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向学校支付资源使用费。

  七、强化财务监督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缴入学校银行账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各校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混用和坐支非学历教育资金;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与学校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八、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面向社会开展的市场化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属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教育培训服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其他项目,职业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各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培训、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未按公示内容提供培训的不得收费;不得将学历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以任何形式转为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收费。

  九、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协同相关部门打击各类非法招生乱象。要坚持每学期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处理和化解信访投诉、网络舆情等安全稳定隐患问题。要督促办学部门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细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消除问题隐患,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梳理和排查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严肃规范整改,清理所有不规范的办学项目,并将非学历教育办学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十、建立监督整改机制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教育厅将健全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整改工作,强化指导和监管,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非学历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各校务必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请各校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本学期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计划以加盖学校公章的PDF版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厅备案,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非学历教育办学明细备案。

  普通本科高校材料请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姚亚光,0771—5815516,电子邮箱:gxgjc@126.com;职业学校材料请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珂,电话:0771—5815180,电子邮箱:gxzcc003@163.com。

  附件:1.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计划表

       2.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明细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9249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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