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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6 12:21:32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为促进和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要求,今年,安徽省教育厅印发了《安徽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文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与管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服务我省营商环境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研制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涉及总则、设立、组织与活动、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章节,共计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管理办法》的适用办学主体、实施对象、教学模式、办学原则以及省、市两级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工等。第二章,设立,规定了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基本条件、举办者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批准时限、学校章程、学校命名要求以及法人登记要求等。第三章,组织与活动,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办学经费、学费收缴、课程设置、中外教职工的聘任、办学场地、管理体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第四章,监督与管理,阐述了设区市教育部门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监管措施。第五章,变更与终止,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变更的办理方式,并规定了终止办学的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违规负面清单。第七章,附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发布前已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参照有关要求执行以及其他事宜。

  三、《管理办法》在学校招收对象方面有哪些要求?

  学校招收对象为在安徽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入学。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外籍)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或绿卡)。

  四、《管理办法》在学校举办者方面有哪些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主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在皖合法设立,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以自然人申请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无国内外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安徽省内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在安徽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

  五、对各地落实《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初步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年,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一次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对学校每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职员工及学生名册等进行备案;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要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

  联系方式:0551—62818125。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728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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