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山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均对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实施以来,责任区督学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对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当前,我省教育正处于新发展阶段,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但是教育督导责任区体系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依然突出,教育督导责任区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责任区运行机制、责任区督学的职责和管理等有待进一步明确,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推动责任区建设,既有利于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也有利于责任区督学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基于以上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和督学配备、督学职责、运行机制、结果运用、督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要求。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衔接”。《办法》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与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督学管理办法等,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我省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制度体系,为教育督导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在体系建设上突出“联动”。《办法》明确了“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要求,督导责任区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其中,省级设立督导责任区是创新举措。
三是在标准设置上彰显“务实”。对省、市、县三级责任区设置、督学配备,《办法》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标准要求。比如,在责任区督学配备数量上,省级督导责任区明确了数量标准,要求“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省督学和3名兼职省督学”;市、县级督导责任区没有做具体要求,只是原则性提出“结合实际配备责任区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的设置上,提出“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体现了务实作风。
四是在职责分工上注重“明晰”。《办法》提出了五条督政职责和七条督学职责,明确了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对推进政府树立正确教育政绩观、落实教育职责,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是在推进实施上考虑“实际”。《办法》结合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且易于操作、便于开展。比如:责任区运行机制中,提出推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要求“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让责任区督学督导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和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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