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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教育厅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6:09:30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各有关高校:

  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重点实验室规范化运行管理,大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供给能力,着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根据《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我厅拟组织开展2021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名单

  本年度评估领域为建筑和装备制造,参评重点实验室30个,分为4个评审组(附件1)。

  二、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

  1. 学校自查自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编制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

  2. 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程序分为答辩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评估工作拟于7月底前完成,视疫情情况进行调整。

  3. 按照评估规则,评估结果分为未通过、限期整改、通过和优秀。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未通过检查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科研平台。

  三、评估准备及材料报送

  1. 本次评估各项数据采集周期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在编制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时,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着重体现关键核心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前沿技术突破及转化应用情况,不得填报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专利申请数量以及有头衔、“帽子”的人才情况和数量。

  3. 各重点实验室要实事求是填报评估材料,依托单位要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如果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有涉密内容,请在评估材料中进行脱密处理。

  4. 各重点实验室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将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和word版)发送至邮箱。

  四、有关要求

  1. 请有关高校和重点实验室高度重视,以定期评估为契机,系统梳理和总结重点实验室建设成效,查找问题不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实现高质量发展。

  2. 对重点实验室参评名单及分组情况如有异议,请于2021年5月25日前正式行文提出调整申请。

  联系人及电话:范毅夫 程远航024-86896329

  电子邮箱:ln86896329@126.com

  附件:

  1.2021年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参评名单及分组情况

  2.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yt.ln.gov.cn/zwgk/zxtz/202105/t20210524_4136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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