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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活动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5:30:59作者:佚名来源: 江苏省教育厅

  苏学位办〔2021〕10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经学校申报、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推荐、省教育厅审核等程序,确定了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项目入选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

  1. 大赛由各教指委作为主办单位,相关高校作为承办单位。各教指委负责大赛方案(含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定、指导和督查,承办高校负责大赛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宣传以及相关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大赛可邀请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相关行业组织担任指导单位,并可邀请其成员参加。

  2. 大赛应建立组织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确保大赛组织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3. 大赛评委主要从相关行业、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中遴选产生。评委应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并实行回避制。

  4. 大赛命题要体现高水准、高质量。非公开赛题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命制和管理。

  5. 承办高校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特别注意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比赛场馆、参赛人员食宿、人身安全、健康保障等工作。同时制订新闻宣传工作方案,为大赛组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 大赛奖项和获奖比例的设置应科学合理,严禁过多过滥。大赛获奖证书由各教指委颁发。

  二、研究生暑期学校

  1. 暑期学校由各教指委作为主办单位,相关高校作为承办单位。各教指委负责暑期学校实施方案的审定、指导和督查,承办高校具体负责暑期学校的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承办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暑期学校的教学双方创造便利条件,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热情,发挥高水平专家学者在知识传授、学术指导、科学研究与治学作风熏陶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暑期学校的质量与效果。

  2. 暑期学校举办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承办高校应提前公布暑期学校的招生简章,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和优秀生源组织工作。

  3. 暑期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包括特色专业课程、前沿讲座、学术报告及研究生间的学术交流等。

  4. 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教指委颁发暑期学校结业证书,省内高校学员可据此向培养单位申请2个学分。

  5. 暑期学校的授课课件、讲座和学术报告等材料(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经授课专家同意后,可在学校官网供相关学校研究生共享。

  三、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

  1. 学术论坛由各教指委作为主办单位,相关高校作为承办单位。各教指委负责学术论坛实施方案的审定、指导和督查,承办高校具体负责学术论坛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承办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学术论坛的举办创造便利条件,调动研究生的学术交流积极性,保证学术论坛的质量与效果。

  2. 学术论坛内容应以研究生学术交流为主,适当组织高水平的学术前沿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

  3. 承办高校可组织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优秀论文由教指委颁发证书,但应严格控制数量,体现好中选优。

  四、其他要求

  1.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积极引导参加活动的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要引导参加活动的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2.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各类活动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所有线下活动的组织,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坚持“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按程序报批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再行举办。

  3. 高校支持经费必须按照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不得向参加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在线下举行的活动,应为校外学员免费提供食宿,也可视情况为校外学员报销交通费用。

  4. 各类活动结束后,各高校要及时对活动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并在相关媒体及时进行宣传。

  5.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要求、严明纪律、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沈春,电话:83335660。

  附件:1.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名单.docx

  2.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暑期学校名单.docx

  3.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名单.docx

  江苏省学位办

  2021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yt.jiangsu.gov.cn/art/2021/6/22/art_58320_9869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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