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办监督〔2021〕3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江苏省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丁良杰、汪妍,
联系电话:025-83620828,86490058,
邮箱:jsxxwsc@163.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古恺,
联系电话:025-83335129,
邮箱:guk@ec.js.edu.cn。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 6月11日
江苏省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9年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9〕6 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有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 年全省双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21〕3 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当地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检查并记录结果,其中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指标和校外培训机构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室内表面反射比、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指标的现场检测原则上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本辖区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jsxxwsc@163.com。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于2021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处、省教育厅体卫艺处。